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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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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研究论文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比较研究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I C 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 在销售合同中引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国际商会于1936年首次公布《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并在1953年、1967年、1980年、1990年、2000年的不同版本中作了修订和补充,以适合当时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一、《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背景

  21世纪,随着全球交通运输方式的巨大改变,集装箱运输规模的扩大、多式联运的蓬勃发展,大批航线的开通,使得以往《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在实际业务中已不能运用自如。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开放,国际分工进一步明显,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贸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改变,这都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提出了需更精确、更可操作的要求。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务领域的快速发展和新变化,国际商会决定对现行的2000版本进行修订,历经两年半的时间,来自全球130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专家和法学家提供了2 000多条修改意见,几易其稿,终于在2010年9月推出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版本于2011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取代实施了长达11年之久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充分考虑到近十年贸易领域出现的新变化,内容更清晰简洁,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加强,更符合当前贸易实务的需要。

  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10通则》)依然沿用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通则》)中A、B两栏的方式,来确定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010年通则》规定的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B1 支付货款

  A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B2 许可证、核准书和手续

  A3 运输和保险合同 B3 运输合同

  A4 交付货物 B4 收取货物

  A5 风险转移 B5 风险转移

  A6 费用划分 B6 费用划分

  A7 通知买方 B7 通知卖方

  A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 B8 交货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具

  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A9 核实、包装、标记 B9 货物检验

  A10 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 B10协助提供信息和相关费用

  《2010通则》与《2000通则》的主要区别在于:

  1.术语数量的调整

  由《2000通则》中的13种术语调整为《2010通则》中的11种。删除了原《2000通则》中的DAF 、DES、 DEQ、 DDU术语,新增了DAT 、DAP术语。

  2.术语分类的调整

  由《2000通则》的四组分类(E、F、C、D)改为二组分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的术语和只适合于海洋运输或内河航运的术语。

  3.“船舷”的变化

  《2010通则》取消了“船舷”的概念,不再设定“船舷”的界限,它强调卖方承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风险(主要应用在F O B 、C F R、 C I F术语中)。这主要源自于实际业务的可操作性,改变了长期以来买卖双方对“船舷”定义理解上的争议,这一变化也妥善地解决了装卸货费用需通过贸易术语的价格变形来明确的弊端。

  4.术语的内外贸适用性

  贸易术语在传统上被运用于表明货物跨越国界传递的国际销售合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因此,国际商会的专家在《2010通则》中首次正式明确这些术语对国内和国际销售合同都是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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