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理想的言谈环境。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哈贝马斯提出了一个关于人类生活状况之改变的话语、言谈途径,让所有处于同一环境的人自由地通过商谈、对话得出一致的结论,也就是说,通过对话形成共识是问题的关键。因此,交往行为实际上是语言行为,交往行为理论必须对语言的语用层次进行分析和重建。他一反早期法兰克福学派对语言哲学的一味批判态度,而致力于社会批判理论的“语言哲学范式转向”,建立“普遍语用学”,提出人们在交往中,不仅具有语言能力,还具有建立相互主体交往关系的能力。由此,他设计“理想的言谈环境”的场景,把人们引向一种对社会现象与传统或意识形态保持警惕的批判意识,从而与那种顺从奴化心理相区别,为直接参与及推动社会发展奠定一种坚实的实践理性基础。
三、建立共同的社会规范
哈贝马斯认为,承认、重视并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是实现交往行为合理化的基本前提和条件。从一定意义上说,交往行为理论最终企及的就是使交往行为受共同的社会道德规范的指导,促使交往行为的实践合理化,使社会呈现出符合道德合理性的前景。
人们普遍接受并乐意遵循的共同的社会规范是怎样形成的呢?一条是“经验的路线”,它通过刺激和威吓动员实现道德律令的普遍化;一条是“理性的路线”,它通过论证的意见一致所动员的信任使得道德律令普遍化。显然,只有后者才能使人们通过相互理解、平等对话形成一种公正的、合理的意志,并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使交往参与者作为有责任能力的行为者,对自己的交往行为采取反思和批判的态度,论证一种对自己的交往行为有着指导意义的“先验性”前提,遵行这一规范,使得自己的交往行为合理化。也就是说,让一切与社会规范的建立有关的人参与对规范的商谈、对话与讨论之中,而商谈与讨论的目的就是为了共同寻找真理,对所争论的社会规范寻求一致性的意见。交往者通过商谈和讨论,不仅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动机、所提出的行为要求进行批判性审议,而且更重要的是要对行为规范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反复的论证。通过商谈、对话,在交往参与者之间建立起普遍同意的道德律令、社会规范,参与者就有义务将自己的行为纳人这种社会规范之下,并通过接受规范指导行为而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
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是以建立人与人之间和谐关系为核心的理论。尽管其实现途径包含太多的理想成分,但他主张人们以真诚的“对话”来解决社会矛盾、社会争端和冲突,加强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让人们在“相互理解”基础上“达成共识,取得一致”,这无论是对于人们处理个人关系、家庭关系、群体关系,还是国与国关系等,都有着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