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并没有假定所有人道主义理论的分配原则是资格原则,人道主义也不应该被理解为排除了基于特殊关系(如双亲等)的特殊职责(duty)。
[4] 例如,如果这种原则基于忌妒或边际效用递减得到辩护,并且如果这些原则并不被认为是确立资格。
[5] 能够存在其它类型的共享(6)的本质特征的非歧视性原则。例如,如果一些非Fs有G,那么所有没有G的Fs有资格得到它。
[6] 对于认为均等主义的本质是平等不需要辩护,只有不平等需要辩护的这个观点而言,这个事实是致命的。
[7] 当合理地应用(5.2)原则的时候(即分别地为了每个受益人单位),它在实践上产生的结果与当适当构造的(6)类型原则应用于此类情形时产生的结果相同的。(5.2)在实践目的上可以视为(6)的特殊情形。
[8] 几乎不需要指出,许多公开承认是需要原则的支持者并没有恰当地理解它,他们事实上是相信平等福利学说。
[9] 我非常感激R.M. Dworkin, P.M.S.Hacker, Ch. McCrudden和D. Parfit。他们对于这篇论文的早期手稿提出了许多有帮助的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