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论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摘 要 现代经济发展更多强调的是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尤其在企业的资本经营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甚至已成为了不少企业的主要资产。在2008年6月5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提出了要“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而目前我国仍存在着“知识产权转化难”的问题。本文基于中美两国之知识产权信托案例的分析及其启示,对我国知识产权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信托 信托机构
作者简介:王君、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45-02
2011年我国专利申请量又一次名列前茅,但令人担心的是,在专利的转化率上还不足5%,这意味着大部分的专利还在“沉睡”中,无法将知识产权这种资产转化为预期的经济利益,缺乏对知识产权的有效经营。那么如何“唤醒”这些专利将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早在2000年,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简称武汉国投)率先在国内推出了专利信托的业务,意图将专利作为一种信托的财产,通过信托机制的运作和信托公司的有效管理使专利能够实现其最大的`市场价值,同时让更多的“沉睡”专利能通过这样的一个市场交易平台进行转化和应用。当时武汉国投筛选了众多的专利,首先对专利的特性进行了挖掘和评估,向社会公布其第一个专利信托产品是“无逆变器不间断电源”这个专利。随后将这项专利预期可以取得的收益权分割成了若干个信托单位即风险受益权证,向风险投资人出售。最后由专利权人、信托公司和风险投资人按约定的比例对受托专利许可或者转让获得的收益进行分成。然而,当时武汉国投对这项专利发行了面值6元的收益权证,仅募得资金13200元。两年后,武汉国投致函武汉市知识产权局,表明武汉国投决定停止专利信托业务,这项信托产品的运作也以失败告终。豍
信托制度最先起源于英国和美国,后来被日本和韩国等大陆法系的国家引进。信托在知识产权领域的运用,不仅能为知识产权所有者提供专业的保障,使知识产权的许可和转让可以很快实现,而且还能为权利人继续研发提供资金上的保障。此外,一旦知识产权信托成功,权利人便可从中取得一定的收益,由此看来,信托制度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产权的产权化、商品化、产业化。我国在1979年开始恢复信托业,但直到2001年4月《信托法》才开始颁布。显然,我国首例专利信托案发生在《信托法》颁布之前,面临着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其保驾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