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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建设性破坏。建设性破坏主要指工程建设、市镇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建设中的规划不当,导致资源被严重破坏。如直接拆毁或占用文物古迹,工程建设对景区环境的破坏等;在旅游区内的建设不当,破坏了旅游区周围景观的和谐及古建筑的风格意境,添加了与景观及旅游环境不协调的设施,破坏了景观的完整性等。城市建设中的“三无”(无规划、无计划、无设计)、“三乱”(乱分地、乱选址、乱搭建),对文物古迹及环境破坏更为严重。南京市政府为解决交通问题,在1995年对中山北路、中华路等主要道路拓宽的工程中,砍去了数百颗已经生长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法国梧桐。

  2、生产性破坏。生产性破坏指工农业生产对旅游资源的破坏和对旅游环境的污染。例如由于旅游区周边各种工业的发展,给旅游区带来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和水污染;不当的农业生产操作,砍伐树木、滥采乱挖等,严重破坏植物资源和旅游用地资源。如享有三国古城美誉的湖北某风景区,既有优美的自然风景,也有丰厚的文化底蕴,但景区周围的工业生产使景区乌烟瘴气,工业污水破坏了水质,严重影响了景区资源。

  3、旅游开发与规划不当造成的破坏。在旅游资源开发中,规划不当也会破坏生态平衡,影响旅游景观,失去旅游资源特色。有着悠久的历史的北京四合院,是中国传统住宅建筑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建筑,是老北京的骄傲,已驰名中外,世人皆知。建国后,为兴建国际大都市,大搞城市建设,拆除了大量的四合院,不当的开发严重破坏了四合院原有的生态,其景观价值和历史价值已大打折扣。近年来,如何保护好北京的历史文化,越来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

  4、游客本身的破坏。旅游活动的开展加速了自然旅游资源的损坏与衰败。由于大量旅游者的介入,加大了旅游区的承载负荷,游客的不良行为和保护资源意识的淡泊也是导致破坏的主要因素,如任意采集花草,破坏树木,部分素质低下的游客对文物古迹的乱刻乱画造成的资源破坏,使旅游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交通工具和游客的不断踩压,使土壤板结,影响植物生长;景区的超负荷接待增加了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对人文旅游资源而言,旅游活动的开展也会导致人文旅游资源的差异性和特质的消失。例如旅游者的高消费、衣着方式等现代生活习惯,会同化边远地区的民俗风情,致使地方文化和民族文化逐渐失去个性等。

  5、旅游管理不善带来的破坏。旅游资源是诱发旅游者出游动机的主要吸引物因素。按照中国的法律,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是旅游资源的主人,即旅游资源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由于长期实行的条块分隔的资源管理模式,几乎每一个部门和地方政府都对旅游资源拥有或大或小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例如,目前吸引大多数旅游者的旅游区,包括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它们分别归属建设部、林业部、国家环保局、国家文物局等管理。一些寺庙道观等则分属国家宗教协会管理。在一些乡村地区,风景资源及其所在的山体、水体、土地、森林等属于乡村所有。因此,在开发过程中出现了村庄、乡镇自行上马,缺乏科学规划和市场定位,出现了破坏风景资源的不良现象。

  目前,我国的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属不同的部门,甚至一个旅游区由几个部门管理,多头领导,在旅游资源的管理上显得比较混乱。管理机构和人员调动的不稳定性,使旅游区的管理制度难以继续实施,旅游区资源的管理十分复杂,具体执行经营管理职责的企业也难有作为。如拥有世界第一大碑林的湖北某4A旅游区,从过去吸引中外游客的门庭若市到现在的门可罗雀,除了受宏观因素的影响外,与管理经营机构的变动、现有规划不适应旅游市场的需求、市场的重新定位等有很大的关系。

  四、实施可持续发展旅游资源的具体措施

  1、旅游资源的保护需以法律法规为保障。旅游资源的保护问题已经在世界各国引起重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已颁布、实施的旅游市场法律法规40多个。主要有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中对风景名胜区保护所作的规定。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强调了保护自然文化珍品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各地方也结合各自特点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上述各项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将保护旅游资源提到了法律的高度,对旅游资源的保护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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