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罚的功能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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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关系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预期实现的效果。刑罚目的不是刑事立法,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三个环节中的一个或两个环节所能够实现的,只有三者一致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创制、适用和执行刑罚所产生的社会作用或效应。显然,刑罚功能和刑罚目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指向一种结果,后者指向一种作用或效应。但是,刑罚功能与刑罚目的确实密切联系的,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
笔者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是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刑罚功能则是刑罚本身所应该具有的积极作用。或者说二者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通过充分发挥刑罚功能本身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这一手段来实现刑罚目的这一终极结果。所以,刑罚功能的实现对刑罚目的的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那么刑罚功能要怎样才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呢?下面,笔者将进一步探讨刑罚功能的'实现。
(二)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创制、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预期实现的效果。它主要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
1.特殊预防
所谓特殊预防,也称个别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一定的刑罚使之不再犯罪。特殊预防是通过对犯罪人使用刑罚来实现的。目前,在我国,刑罚实现特殊预防的方式主要表现为:
(1)通过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永远剥夺其再犯能力。
(2)通过对绝大多数犯罪人适用自由刑,在使其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同时,对其进行教育和矫治,促使其回归社会后不再犯罪。
(3)通过对部分犯罪人使用财产刑,剥夺其重新犯罪的物质条件。
(4)通过对某些犯罪人适用资格刑,剥夺他们利用这些权利或资格再次犯罪的可能。
2.一般预防
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防止社会上的其他人特别是不未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一般预防的核心是威慑。威慑是借助于刑罚的威力在社会成员心理上产生一种阻吓效应。一般预防的主要措施包括:
(1)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威慑、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抑制其犯罪意念,使其不敢犯罪。
(2)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并且鼓励群众积极同犯罪作斗争。
(3)通过惩罚犯罪人,安抚被害人,防止进行私人报复。
简单地说, 一个人过去受过刑罚,以后他仍旧处在法律的威慑作用之下,但其思维却比以前复杂的多了,现在她已经知道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受惩罚的滋味。不敢轻易犯罪了,这就是特殊预防。而刑罚本身的制定,适用和执行便对一般社会成员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便是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刑罚目的的两个方面。它们之间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必然要考虑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