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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媒体对司法的监督作用

  摘 要: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大众传媒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的每一个角落。报纸、电视、广播以及网络媒体,无时无刻不在向我们提供各种信息,与此同时,媒体社会责任缺失现象也经常发生:制造假新闻、娱乐炒作、滥用新闻自由、侵犯隐私权、虚假广告、媒体腐朽等。这种现象在司法界显得尤其突出,双方当事人利用舆论造势,肆意的夸张对方的身份,激起公众的仇富心理,来博取同情,利用公众来对案件施压,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司法公众,而司法审判的独立进行有不能缺少新闻媒体的监督。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间的冲突。

  关键词:监督;新闻媒体;司法独立

  一、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司法独立的关系

  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指针对社会上某些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背民意的不良现象及行为,通过报道进行曝光和揭露,抨击时弊,以达到对其进行制约的目的.而司法独立则是指在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新闻媒体的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1)媒体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依据我国宪法,关于新闻自由的表述中可以推出,媒体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活动具有监督的权力。媒体的监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从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力;

  (2)媒体的监督是实现司法独立的重要途径,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王朝时期,一些封建腐朽的思想依然在影响着人们的行为。司法机关的一些工作人员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需要为人民谋福利,在审理案件中会罔顾事实和国家法律的明文规定,偏袒一方当事人。此时,媒体的监督能有效的促进司法独立。

  (3)媒体的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也存在着一些冲突,若媒体关于案件报道存在一些不符实事实情况的部分,再加上写此报道的媒体工作者一些不全面的观点,则会在公众中引起一些不合理的意愿,给司法独立带来压力。

  二、新闻媒体的不当“监督”

  (一)不少媒体为了提高销量,不正当的报道一些“负面”新闻,易造成媒体审判。在当前社会,虽然随着法制建设的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但是还有不少普通的民众对我国的相关法律规范不甚了解,他们对案件的审判还处在一种非常感性的认识,觉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而不去考虑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这时他们往往会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表达自己的强烈意愿,甚至是声讨某个人。从而在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时候,舆论媒体已经预料到倾向于受害者一方,我们的司法审判者也是个生活在这样环境中的人,在平常生活中肯定会浏览到这样的文章或者听到这样那样的“声讨”。虽然职业的操守,让其不会人云亦云,但是难免会对其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先入为主,对案件的一方形成偏见。

  (二)辩护人利用报刊、微博等媒体,为自己造势。虽然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但贫富差距不断扩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如今的社会上,关于富人奢侈糜烂生活的报道屡见不鲜,既让我们开了眼,也让仇富心理在民众中悄然成长。一些辩护人在案件中,就利用民众这样的心理,肆意列造对方当事人是“富二代”、“官二代、”“军二代”等身世背景,来激起民众的愤怒,从而在社会上造势。

  (三)一些新闻职业者缺乏职业自律,造成媒体腐朽,影响司法独立。在近些年,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思想正在吞噬一些意志力薄弱人群的心理防线。一些新闻媒体的工作人员,为了私利,不顾自己的职业操守,肆意的报道一些虚假的事件,来混淆视听。“红包记者”、“有偿新闻”等词语对公众来说已不再陌生,使新闻媒体报道的公正性遭受质疑。

  三、如何正确的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

  (一)我们应坚持新闻自由的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新闻自由,我们应大力坚持这一原则,不能对一些敢于说真话,敢于正确的行使自己手中权力的新闻者进行批评,甚至是司法迫害。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媒体,对于其的监督应积极的接受,不应对其进行过多的限制和阻挠,让两者各司其职,从而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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