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面子”与语言礼貌
对“面子”的研究中,以布朗和莱文森(1978)的“保全面子论”影响最大,其实质是建构面子与语言礼貌的关系。布朗和莱文森认为:“‘面子’是个人为自己争取的公众形象”,包括“正面子”与“负面子”,前者是指个人要求自己的性格特征、行为、需求等得到公众的认同和喜欢这样一种需要,而后者主要是指个体对自身行为不受别人的强加影响,自身有行动自由,以及自身所有物品、空间等不受别人支配的需要,“面子”的本质是个人赢得自身良好形象的一种需要。
在布朗和莱文森看来,人们日常语言的使用与面子存在密切联系,因为日常生活中语言的使用中总是要包含各种各样的言语行为,而就言语行为本身而言,它们都会对交际对方(或交际双方)的面子造成不同程度的威胁。不同的言语行为可能会对交际对方的正面子构成威胁,也可能会对交际对方的负面子带来威胁。因此,为了规避日常生活交际中的“损面子”(或“威胁面子”)现象并实现交际的目的,布朗和莱文森认为人们应当尽量采取适当的言语交际、语言使用策略。这种言语交际、语言使用的策略本身就是布朗和莱文森笔下的“礼貌”概念。进一步说,根据两种不同的面子,礼貌策略本身也可以分为保全正面子的积极礼貌策略和保全负面子的消极礼貌策略。同时,在选择相应的语言使用策略(或礼貌策略)之前,说话人应当考虑如下三个方面的社会要素变量:交际双方的社会关系距离、交际双方相对权力关系、言语行为本身的绝对强加程度来确定究竟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言语使用策略。
尽管“保全面子论”非常清晰地阐释了面子与语言使用,以及与礼貌之间的关系,具有很大的理论价值,并对语言使用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该理论也受到了质疑与批判。顾曰国(1990)指出,在汉语中,与礼貌相联系主要有四个概念,它们分别是尊重(尊敬)、谦逊、态度上的热情和有教养,因此布朗和莱文森所提的礼貌本身不能很好地解释汉文化中的礼貌现象;并且汉语中有些言语行为本身就是礼貌的,并非不礼貌,诸如道歉、请客(邀请)和提供帮助等。利奇(2005)在谈到对布朗和莱文森理论的批判时也指出,该理论指出所有的言语行为都会威胁到交际对方的面子,在有些文化中是有失偏颇的。此外,利奇还指出,布朗和莱文森理论中所提出的“面子”概念本身源于中国文化,却跟汉语中的“面子”和“脸”的概念不同。这一点我们认为是“保全面子理论”最大的缺陷,因为“面子”概念是该理论的重要基础,倘若布朗和莱文森提出的“面子”概念不能贴切地解释汉语中的“面子”或“脸”,那么该理论注定会在深受中国文化影响的其它东亚文化中失去解释力。然而引起批判最直接的原因是该理论中提出的“负面子”概念在中国文化中并未得到体现,但是也有研究者持完全不同的观点。顾(1990)认为在汉语文化中存在负面子,只是跟布朗和莱文森的负面子有所不同,对负面子构成威胁的通常是自己的言行不一致,或者是自己的所作所为可能带来不好的名声,而不是像提供帮助、邀请和许诺这样的言语行为;但是顾并没有指出汉语中的负面子是什么。吉(2000)认为汉语中的某些礼貌话语的使用正是出于人们对“负面子”的考虑,例如汉语中向陌生人咨询问题时常常使用“请问”、“劳驾”等,体现了人们在发问时考虑到对方的“负面子”。由此可见,学术界对于中国文化中是否存在“负面子”也没有统一的定论。
5.“面子”的社会心理学研究
何友晖(1974)在《论面子概念》一文中首先指出胡先缙笔下的'“面子”和“脸”概念不能简单地区别为前者是通过成就或炫耀而获得的,因为面子的获得也可以是通过遵循社会的道德准则而获得的名声。面子的获得可以通过获得能够取得成就的那些品质、个人素质和特性实现,而且可以通过一些非个人的因素来获得,诸如个人财富、社会关系、权利、社会地位等。何友晖进一步指出在某些场合,损面子现象虽然发生了,但是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丢脸,也就是说没有了面子但还是可以有脸,而且面子的丢失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为了进一步阐释汉语中的“面子”概念,何友晖还区分了一些与面子容易混淆的社会学概念,例如行为准则(standard of behavior)、人格变量(personality variable)、社会地位(status)、尊严(dignity)、荣誉(honor)、声誉(prestige)等,认为对面子的理解可能会通过对这些方面的考察来实现,但是面子不是行为准则,也不是一种人格变量、尊严、荣誉与威望,最后得出结论,认为面子实质是个人要求从他人那里得到的可被尊重的地位和顺从(the respectability and/or deference)。何友晖对“面子”与“脸”两个概念的关系方面的理解更为深刻与准确,通过对比与面子相关的社会学概念,加深了我们对“面子”概念的进一步理解,但是我们认为对面子最终的定义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脸”本身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可被尊重的地位与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