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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演进的社会历史背景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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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演进的社会历史背景研究论文

  全文如下:

  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就进行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此后,在罗马私法的基础上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又不断进行编纂,并以此形成了大陆国家民法突出的法系特点。因此,作为部门法形成的民法的历史背景,实质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的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制定、继受和演进过程。

  一、罗马时代的历史基础

  在古希腊,就出现了对财产权性质和范围的规定,许多城邦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多种公开宣布的方式进行不动产产权的让渡。在罗马法时期,奴隶主支配着奴隶,家长支配着家属,丈夫支配着妻子;在封建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也是以对土地占有为基础的人身依附关系和以宗亲、家族为核心的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的。①因此,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罗马法得以产生,并成为了民法演进历史基础。

  罗马法,是公元前6世纪至公元7世纪古罗马奴隶制社会法律的总称。最早的罗马成文法是公元前451―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优士丁尼组织进行了大规模的罗马法编纂,对先前时代的罗马法进行了系统综述,为后世法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优士丁尼的法典编纂著作包括三个部分:《法学阶梯》或称《原理》、《学说汇纂》或称《潘得克吞》《优士丁尼修正法典》。在这三部分之外,传统上又加上了在私人所作汇集基础上完成的《新律》,优士丁尼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及《新律》,自十二三世纪起被称为《国法大全》(也译为《民法大全》或《罗马法大全》)。这些法律仍是诸法合体。依罗马法学家公法私法划分的理论,它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②其中私法即是民法的基础。

  罗马私法以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为体系,包括人、物、诉讼三大部分。其中人法和物法为实体私法。人法包括人格、家庭、婚姻、监护等内容。罗马法上的人格即人的法律资格,是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在古罗马时代,市民中的家属以及平民则都不是权利义务主体,只有贵族家长是。但为了战争的需要,后来,参军作战的家属和平民可以取得部分公权和私权。到《十二铜表法》时,罗马法至少在私法上承认权利义务主体包括平民。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到共和国末期和帝政初年,外国人、拉丁人、妇女逐渐取得了部分公私权利。家长的男性子孙开始普遍地享有公权和财产权。公元212年,甚至奴隶也逐渐享有限制的私权,如部分财产权。皇帝也准予居住在罗马帝国境内的居民或臣民一般都可取得市民权。因此,随着社会的发展,权利义务主体的范围从贵族家长逐渐扩展到几乎全体自由人。③自由人就是享有自由权的人,不享有自由的人就是奴隶。只有自由人才享有人格,奴隶一般不具有人格。

  罗马法根据人所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同,把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他权人是处于其他市民权支配之下的市民。包括家长权、夫权和买主权三种。家长权是男性市民中自权人在法律上对其家属所享有的支配权,也是家庭中最高和最完全的权力。家属不论年龄大小、结婚与否、社会政治地位高低,都处于男性尊长的权力之下。夫权,则是古罗马的适婚男女,按市民法结婚以后,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权。买主权则是买主对其购买的劳动者的支配权或者因家属侵害他人权益而被家长交付经受害人任意处置、受害人对其享有买主权力。自权人则是不受家长权、夫权、买主权支配的人。只要不受这三种权力支配,一个人即使受其他私权的支配,如妇女、未适婚人受监护支配等,也算自由人。

  从共和国末期开始,家长权、夫权、买主权受到限制和减少,至优帝时,他权人地位获得改进,几乎能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了。可见,罗马法上确立的人格和人身关系,尚不是平等主体及其相互关系。在家长与家属、丈夫与妻子、买主与出卖劳力者之间的关系都不是平等的人身关系,而是人身支配关系,但它都属于私法关系。罗马法的人格制度确立了私人格,以使之与公法主体相区别,强调了个体的独立,虽然其人格难以做到普遍的平等,但在享有同一等人格的主体间是相互作为独立和平等主体看待的。④这具有重大意义,它奠定了民事主体制度的基础。除了这些特点外,罗马法对家庭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监护关系都有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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