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那么,如何才能使人们从传统的厌诉、畏法等消极观念中走出来,养成一种与现代化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从而树立起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信仰呢?
首先,在于法律认知的过程。应该说,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在法制建议方面是比较进步的。但是,一方面,近20年来中国经历了一个“大立法时代”,在法制建设上取得了巨大成就,出台了一批批与国际接轨、立法技术高超的法律;而另一方面,一般法律主体,尤其一般公民受到传统观念和意识的影响,对于法律中所反映的社会文化背景、发展趋势等往往了解不足,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现代化法律意识极差、小生产势力很强、平均文化水平偏低的国家,大众对立法者所掌握的时代文化态势往往了解得更少。因而对于立法者和大众法律意识上的差异应当设法去消解,否则,符合时代文化需求的立法只能因主体没有时代文化观念的保障而流于形式。因此,为使公众的法律认知最终达到法律认同的效果,我们应从两个方面来缩小立法者法律认识与大众法律认识的差距。
一是,立法者法律意识及立法行为规则大众化,例如进行社会习惯调查,将一事实上的习惯吸纳为法律。已有的这方面的成功范例为典当制度。典为中国所特有,在学者梁治平看来,它是习惯法上最复杂难解和最有趣的制度之一。④这种一方面接近于卖,一方面仍然保留有某种担保性质的民意习惯,既无从进行法律移植,亦无法从别国借鉴,但最终仍是将这一民间重要习惯吸纳入法律之中。同样的,我们也可以仿效20世纪初期的做法,进行较大规模的民事习惯调查,将乡土规则与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相结合,其目的则不言而喻,在于给公众对于其行为后果的稳定心理预期,从而促进其对于法律的认同。同时还要注重主体利益,强调民法精神等。
另一方面,则在于大众自身对于法律内容认识的深化,主要通过普及法律教育、法律咨询、法律自学等途径。在此,法律教育非常关键。它要求将时代法律意识全面的、准确的传达给每个法律主体,从而减少甚至消除和时代法律意识相悖的传统习惯、道德意识。十多年来我国已开展的向全民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无疑具有深远的意义。但目前的普法律教育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今后在法律教育上,应发掘多方渠道,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将普法与丰富多彩的法律生活相结合,同时加强对普法的科学化管理,使之取得预期效果。
其次,是公民的法律感受。导致人们感知法律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通过他人对一个案件的讲述,通过对一起审判的旁听,通过对法律的系统学习,通过直接运用法律等等。这些渠道使人们得以接近法律,但并不足以使人们亲近法律,即消除与法律的疏离感。要在深层次上让公民树立较为牢固的法律意识,我们需要在法律的设定、法律的适用、法律的执行中让人们进行价值体验,通过价值认同达到法律认同的效果。
其一,在法律设定上应关注主体的权利要求。基于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法律规范在价值上是有双重属性即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秩序并重,但考虑到中国历来在法律发展史上强调义务本位并在人们心中树立了牢固印象,我们今天在倡导法治的过程中,突出强调的应是一种民法精神。民法中所体现的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在法律设定中的体现,有助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不同,从而有助于一种现代法律意识的兴起。
其二,在于法律的适用即司法的过程,法律适用的过程里我们需倡导的一个主要法律价值即在于法律中立。法律中立强调法律对法的指令的服从及对全社会意志进行的协调,它必须以是否有利于社会进步为标准。法律中立是法律至上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主体的意志自由和司法的程序公正,⑤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偏不倚,使公众在纠纷发生时倾向于向法律寻求公平的裁决。
其三,在于执法的过程。执法是法律运用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是执法的过程得到认同,获得信赖,关键在于法律信用。现实中公众对法的疏离来自对法律的不信任,而公众感觉法律频频失信又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因而执法过程中应当讲求“言必信,行必果”,同时注重法律的合理性及行为的合法性。事实上,法律信用不仅仅体现在执法的过程,在立法环节、在公民自身的用法、守法的环节都应当强调法律信用,树立良好的法律信用是使公民最终建立起法律信仰的重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