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意识现代化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意识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对于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是法律现实在人的精神世界中的映现。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仅蕴涵着法的本体,决定着法的价值取向、法的社会功能和运作机制,而且直接决定着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任何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完善也离不开建立其上的公众意识,而且,法律意识作为人们的一种意识形态和社会上层建筑,必然反作用于其赖以产生的社会法律现实,因而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必将极大的推进社会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1、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精神标准和社会综合评价尺度。
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了比较稳定的法律传统,它体现着社会成员对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水平、价值取向、行为自觉性以及对该法律制度的支持态度和心理接受能力等法律精神文化。随着人类文明由传统社会范型向现代知识经济社会系统模式的演进,法律意识也必将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首先,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备有助于改变人们关于法的形式合理性观念。完备的法律体系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文的严整性和法律规范的完备、和谐与统一,而且表现在法律实施的有序和高效、法律监督的广泛和有力,从而使人们很容易基于法律的工具性特征,对现行法律的表现和存在方式形成正确的认识。其次,现代法权关系的确立培育着人们的法律情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自由行为与理性自(他)律是相辅相成的,现代法权关系的建立把个人权利的主张与社会利益的维护统一了起来,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使得人们在追求平等的同时更能坦然面对差别,现代法律制度在维护人们权利的同时也使人们履行义务成为自觉行为,过去“轻法”、“畏法”心理也逐渐转变为自觉守法、用法观念。最后,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必然赢得社会主体对法律的尊敬和崇奉,有利于社会成员法律信念的形成。法律信念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高目标,它是人们对法律价值的高度认同,对社会生活中自由、公平和正义等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这种对法律现象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不仅是衡量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精神标准,也是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现代化的社会综合评价尺度。
2、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能够增强公民对社会立法的补白功能
在快速发展的新型社会条件下,法律自身所具有的相对稳定性使它经常不能适应社会现实和时代变迁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些因素常常导致立法工作难以跟上社会生活对法律的需求,出现某些法律调整的社会真空。在这些无法调整或因法律不完备、不健全而不能完全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法律意识往往能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即社会主体能够根据他们的法律意识来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填补立法空白。例如当代克隆技术、试管婴儿、计算机网络和现代通讯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给立法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国家机关有时难以在这些领域及时立法。在法律出台滞后和现有法规欠完备的条件下,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无疑具有重要的调整和补给功能。
3、法律意识现代化有助于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一方面,法律意识在司法(执法)机关及司法(执法)人员将法律规范应用到解决具体问题、处理具体案件的活动中时,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他们对法律精神实质的理解程度,并将直接关系到他们执法用法和法律判断的正确与否,而且在遇到法无明文规定而客观上要求他们做出决断的情况下,他们也可依据自身已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实践,结合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合理地做出判断,保证司法和执法活动有效进行。另一方面,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必然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以规范的行为保证良法实施。由于社会主体对法律现象基于理性认识万里在心灵深处产生了神圣的体验,因而在自己的行为当中必然形成对法律的全面尊重和崇奉,以守法为荣,以违法为耻。人类之所以选择法律并遵守和维护法律,根本因素是利人利已的内在需求,而非外在强制。①
4、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有助于强化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