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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识现代化不仅表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活动中人们对正义、秩序、安全、公平与幸福等终极价值的憧憬与追求,而且表现在对法律现实的热切关注和对法律运行过程是否合乎法律精神的评价。一般而言,人们的法律知识越丰富,对法律的信仰、依赖越强,则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超高,社会法律监督的效果也越明显,其对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促进作用也会越大。

  二、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

  由于法律意识具有复杂、多样的内涵和外延,加之意识本身的高度内化,要想精确把握一个国家公民群体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特征是比较困难的。这里只对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总体特征作一些大致的评估与分析。

  (一)传统观念与现代意识交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制建议和法治理论研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特别是公民法律意识的状况有了很大改观,现代法律意识的特征已开始形成,如主体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责任义务意识、积极守法意识等都有所提高,但是,因中国长期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潮的影响,公民的法律意识中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形成了我国法制建设中现代意识与传统观念交织的状况,特别是产生了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许多公民仍习惯于按照传统观念参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给予“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之器,渴望“法立而无犯,刑设而不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并给我国某些公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即“领导人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治信念的动摇成为法治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②

  (二)积极态度与消极心理并存

  由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在我国居统治地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的态度总体上是积极的。在对现行法律的要求上,他们通过现实生活教育和政治教育,逐步明了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和作用,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对现行法律的评价上,尽管大多数人的评价是感性的,但他们从社会生活中的法律能否满足自身需求的角度,一般都肯定了现行法律的价值,而且也能够应用现行法律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与上述积极态度相反,由于非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公民对现行法律又存在不可忽视的消极态度,他们对相当一部分法律规范和法制机关持不信任态度,宁愿信赖政策或某些行政部门,因而往往把自己置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不懂得也不愿意去运用法律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

  1、宪法意识弱于部门法律意识。由于宪法具有最高权威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宪法意识在整个法律意识中自然居于核心地位,并成为衡量公民法律意识的尺度。然而在我国许多公民的心目中,宪法的作用却被认为低于其他部门法律的作用,公民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和基本法的了解远低于对施加人身强制法律的了解。

  2、民法、经济法意识弱于刑法意识。由于我国民事法律关系过去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刑法作用相对突出,“重刑轻民”的历史传统是我国公民现行法律意识的倾向,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全面调整和公民权利的全面保障用用没有充分认识。③

  3、诉讼法意识弱于实体意识。诉讼法和实体法本来是相辅相成的,但由于我国传统习惯的影响,人们对诉讼有着陈腐偏见,遇到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往往寄予希望于“法”外调解,不愿在法庭上诉诸法律,即使参与了诉讼,关心的往往是审判结果,忽视审判过程的法律意义。

  (四)法律意识层次有待提高

  我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人,对社会法律现实的认识往往是通过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感受得到的,因而难免带有片面性,对法律的认识能力也难免带有感情色彩。此外,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法律事务均由非法律专业的人操作,一些法律教育和司法实践往往偏离甚至背离法律,加上公民文盲、半文盲的存在,则必然使我国公民中的绝大数人的法律意识处于片面的不系统的法律心里层次,处于法律意识发展的初始状态,因而难以认识到社会主义法律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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