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如华达公司诉东部公司买卖房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房产庭于1995年8月24日作出[1995]深中法房初字第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5天以内返还华达公司1629万元本金及利息。判决送达后,双方于1995年9月11日自愿达成一份履行第066号判决的《还款协议书》,协议约定,东部公司分期偿还华达公司购房款本息18467067元(利息计至1995年8月25日)。采用分期还款方式,至1996年12月31日前还清。
4.3此后,东部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部分未按还款协议书的约定付款。华达公司遂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双方都是法人,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最高院认为,债权人超过法定期限申请执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立案执行无法律依据。
深圳华达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成为自然债,可自行向债务人索取,也可以深圳东部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还款协议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上述和解协议不是诉讼中达成的,但从上述最高院的批复可以看出最高院对诉讼和解问题的处理原则,即达成诉讼和解后,原诉讼标的消灭,若诉讼和解存在瑕疵,应当就和解协议另行起诉或申请再审,而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因为和解协议是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不服”法院裁判的情况。可以预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社会对纠纷解决的需要会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完善的诉讼和解制度,从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尽快恢复正常的私法秩序的角度来说,是势在必行的。
4.4明确的诉讼和解的性质和效力是诉讼和解制度完善的前提。为了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和解制度,我提出以下个人浅见:
1、诉讼和解应当在诉讼系属后,法官面前做出,并经法官审查,确定有无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益的内容,当事人是否是真实意思表示;
2、法官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诉讼和解的效力,让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后果的情况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
3、诉讼和解协议应记入庭审笔录或者加盖法院公章,从形式上赋予和解协议的正式性;
4、在民诉法典中确立,达成诉讼和解的,不得对本案诉讼标的再行起诉。诉讼和解具有强制执行力,执行期限与给付判决申请执行期限相同。诉讼和解有错误或者瑕疵的,只能针对和解协议启动再审程序,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5、申请撤销和解协议的,应在法定的期间内进行,逾期的丧失申请的权利。
参考文献:
[1]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下),三民书局,2009年10月5版,页113.
[2]姜世明.民事诉讼法(下),新学林出版,2013年5月1版,页220.
[3]王玮佑.《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诉讼标的概念作为判准的意义与局限,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廿一).
[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如何处理因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致使逾期申请执行问题的复函.
[5]张晋红.《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法律科学,1999年第5期.
摘要:法律意识作为法律现实的民族精神文化,既真实的反映法制现代化状况,又必然反作用于社会法律实践,从而表现并引领着法制现代化建设。本文在论证法律意识在法制现代化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上,分析了当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并提出了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实现途径。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法治;现代化
法律意识的现代化作为现代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方面,是一个国家或民族的社会成员基于现代法制实践而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外在形式和内在价值合理性的主观心理反映。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第一,主宰一切社会生活的形式和手段是法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存在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所谓特权;第二,法律意识作为一种非人格力量,是用以特殊的理性原则建构起来的法律程式从关注和关怀人的终极运层面切实保护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从而全面实现社会正义;第三,每个社会主体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权利和秩序等都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因而人们都理应自觉的以法律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
中国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内在要求,实现这个治国方略的过程就是法制现代化的过程。法制现代化不仅表现为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实施方式的现代化,其更深层次的内涵则在于公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因此,分析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社会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进程,是全面推进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