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从解释的视角看
众所周知,证明者要运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过程中少不了对证据的解释,而法官对于事实的认定更是离不开对事实的解释。解释事实的前提是理解,没有理解便不会有严格意义上的解释。[3]但是,理解是因人而异的,不同的诉讼主体有不同的解释,这种解释因为理解者的身份、地位、年龄、文化、经验等差异而有所不同。其实,在诉讼过程中,解释是无处不在的。然而,在众多解释中,只有法官对于事实的解释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其他诉讼主体的解释充其量只是为法官的解释搭建了一个平台,提供了一些可供选择的信息而已。但是,法官对于事实的解释并非是对真实事实的一种复制,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对真实事实的再创造过程。它在证据与事实之间的空缺结构中构造了一些自己认为合情合理的情节,以此来弥补其他诉讼主体对于事实解释的不清晰和不连贯,以求还原一个完整的符合逻辑的事实。
五、从叙事的视角看
诉讼过程中的“叙事”与我们通常理解的有所不同,它不仅仅要求证明者用简单的词语将承载着过去事实痕迹的证据按照时间的顺序连串起来,而且要求证明者必须会讲故事。更重要的是,证明者所讲的故事一定要能够激起法官的共鸣。换言之,即便是一个平淡无奇的事实,证明者也要通过精彩的叙事来博得法官的同感,获得法官的认同。
六、从模糊的视角看
这里所说的模糊并不是模棱两可或者一塌糊涂,而是指对于某种事实并不完全确信,但有可能相信是真实的,是有可能发生的。因为任何诉讼主体的认识其实是无法再现过去的事实的,尤其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它对于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完全没有经历和参与,仅能靠着证据之间的联系模糊地感知。事实上,无论是律师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出示证据,还是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这些过程中都无法摆脱语言的模糊性。所以,在笔者看来,事实真相就像是一个迷,每个证据都不过是对谜底的无限接近而已。
七、从协调的视角看
任何一个单一的证据都不可能还原事实,即使是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都得到了诉讼主体和法官的认可,不同的法官仍然有可能对于事实作出不同的认定。这是因为各个证据没有形成证据群,也就是说各个证据之间没有协调性。换言之,证据与事实都强调的是真实性、合法性,而证据群强调的则是关联性。只有一个具备了协调性的证据群,才能够使事实逐渐趋于明朗,才能够帮助法官在脑海里构建一个合情合理的事实。[JP]
透过不同的视角,证据与事实之间就会呈现出不同的关系,这些微妙的关系远比我们认识的要深刻和广泛。
【参考文献】
[1]粟峥:《超越事实》,法律出版社2007.
摘要
事实认定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活动,是适用法律的前提。由待证事实向证据事实的转换依托的则是证据。证据与事实既互相联系又互相区别,即证据不是事实,但证据蕴含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准确的适用证据以认定案件事实需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完善法官的自由心证。
关键词
事实认定;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自由心证
刑事审判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刑事审判活动包括事实认定、适用法律两项活动。刑事诉讼事实认定争议相较于适用法律争议而言,事实认定争议更多,且缺乏明确的事实认定标准。尤其在刑事疑案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面对控诉机关的控诉,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举证难度大,在审判中易形成事实认定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成为诱发错案的主要原因。本文将从李久明案事实认定为例,辨析刑事证据与事实的关系。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这是辨析刑事证据与事实证据的前提。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事实,什么是证据。
(一)事实的含义及刑事诉讼中的案件事实
在汉语词汇中,事实是指事情的真实情况。事实是对事物实际情况的一种说明、断定。事实是人对于呈现于感官之前的事物或其情况的一种判断,是关于事物的一种经验知识。①事实,不同于事物,事物是客观存在的一切物体和现象,独立于人的意识。事实是以描述、判断等作为媒介对感性认识的再现。由此可知,事实并非必然是客观真实的,它可能因为“人”的主观动机、感官错误而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