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
自19世纪始,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普及,科学证据开始适用于司法证明活动中,并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科学证据的适用降低了由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主观臆断或者受其认知水平限制而发生的案件事实认识错误的概率。⑦在具体适用时,该证据背后的科学理论是否完备、是否具备适用的条件以及是否会出现误差等均会影响科学证据的精确性和可采纳性。
本案中鉴定意见包括足迹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足迹鉴定作为侦查手段,对个别案件的破获曾起到过积极作用,但足迹鉴定所依据的科学原理还未被普遍认可。⑧在本案中李久明穿的皮凉鞋与案发现场的步法特征相吻合,但据此并不能证明李久明到过案发现场。足迹鉴定意见不具有唯一性,属于种属鉴定意见,故该证据证明力较弱。DNA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王”,专家通过对生物检材图谱的对比,可以计算出匹配概率。⑨但DNA鉴定意见在最佳条件下的匹配正确率也只有99%,并且本案中李久明的血样情况未记录在提取笔录中,人体基因链对比数字也不完整,这些程序瑕疵均使本案中DNA鉴定意见的正确率大大降低。
四、刑事诉讼中证据采信与事实认定困境的突破
如何更加准确地适用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杜绝冤假错案,使每个公民在每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这需要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完善法官的自由心证。
(一)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侦查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条款,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方面在于否定非法证据,促使侦查人员在法定范围内调查取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宪法性权利。另一方面在于强调程序公正,对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证据运用与事实认定起指导作用。⑩
采用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该规则不仅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倡导了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要求侦查机关在收集到能够证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的前提下再抓捕犯罪嫌疑人,并通过询问获取口供。该模式将促进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转型。
对其他物证、书证等证据的收集同样也要符合法定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刑事诉讼中的程序制约了公权力,有利于防止侦查人员滥用职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时也为公众参与、监督刑事案件提供了一种渠道,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
(二)完善法官的自由心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二款明确了对事实的认定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在经过法官的自由心证后认为所认定的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没有也不应当有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达到已排除合理怀疑的具体标准,于是这就需要法官依靠自己的知识、经验、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法官在评判证据时通过自己的“良心”、“理性”作出判断,那么如何规范法官的自由心证呢?加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建立事实认定案例指导制度是其有效措施。
证据决定了对事实的认定,关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因此,法官在评判证据时,尤其是在评判控诉双方争议比较大的证据时,要对其评判的理由加以论述,以理服人。提升判决书的说理性不仅可以制约、监督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的自由心证,而且可以强化当事人乃至社会对判决结果的认可度,有利于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目的的实现。
最高法早在2005年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最高法近年来也陆续公布了一些刑事指导性案例。绝大多数刑事案例反映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事实认定方面的案例则明显偏少。法官通过自由心证来评判证据,以此来认定案件事实。但在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来说均难以接受,长此以往将有损司法权威,破坏民众对法律的可期待性。建立事实认定案例指导制度,可以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促成同案同判,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标准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