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思想界,论者多从制度层面着眼,强调“现代人的自由”,或用伯林的表述即“消极自由”的重要性。这极为必要,且在一个相当深刻的层面上,切合了时代走向。但考诸现实,我们亦可发现,因为缺乏相应的政治自由,中国人所能享有的“现代人的自由”,范围相当有限且极为脆弱。在一个由政府鼓励消费的环境中,这份有限的自由,不时窄化为购物的自由。而自由的精神亦沦为物欲意识;不得不说,在此基础之上,建不成一个自由的社会。刘莘在《现代性政治哲学的问题意识与中国语境》一文中指出:“物欲意识并不会以颠覆意识形态为目的并把自己看作胜利者,因为它既不关心意识形态也不关心意识形态欲以实现的社会整合。这样的物欲意识是一切严肃意识的调侃者或解构者,所以它既是意识形态的他者也是与意识形态冲突的公民精神的他者。”由此,我们或可说,自由的保障在于我们兼有这两种自由,而如果我们只享有其中之一种,则这一半的自由,亦可能随时丧失。其实,贡斯当本人在提出这一划分时,对此就有清醒的认识:“现代自由的危险在于,由于我们沉溺于享受个人的独立以及追求各自的利益,我们可能过分容易地放弃分享政治权力的权利。”“放弃政治自由将是愚蠢的,正如一个人仅仅因为居住在一层楼上,便不管整座房子是否建立在沙滩上。”
中国之所以要走向一个有尊严的公民社会,在于尊严是一个基本的善,没有尊严的生活,即丧失意义的生活。在严格的意义上,这样的生活不值得一过,罗尔斯说:“失败的挫折和自我怀疑也使我们的努力难以为继。这清楚地说明了为什么自尊是一个基本善。没有自尊,那就没有什么事情是值得去做的,或者即使有些事值得去做,我们也缺乏追求它们的意志。所有的欲望和活动就变得虚无缥缈,我们就将陷入冷漠和犬儒主义。”在较为开放的现代社会,人们不可能长时间地忍受没有尊严的生活。而在走向公民社会的途中,应有与此相配的公民精神。健全的公民精神之核心,即在于对此两种自由的维护。
在一个不善的环境中,公民不服从是维护两种自由的正当行为。而且,即使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责任也不在公民不服从者那里。罗尔斯对此指出:“如果正当的公民不服从看上去威胁了公民的和谐生活,那么责任不在抗议者那里,而在那些滥用权威和权力的人身上,那些滥用恰恰证明了这种反抗的合法性。因为,为了维持明显不正义的制度而运用国家强制机器本身,就是一种不合法的力量形式;人们在适当的时候有权反抗它。”我们可以看出,公民不服从在罗尔斯那里,类似于洛克意义上的抵抗权。但我们说政治自由之所以重要,不仅意味着在一个转型社会中,这一自由有其正面价值,而且在转型成功的社会,仍将发挥重要作用。
基于正当的道德要求,公民有不服从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所带来的,不是一种以恶抗恶的仇恨与破坏,而是一种基于自由的表达和守护,并遵从一种真正的法律精神。如果我们将此公民精神,与意识形态做一比较,即可看出明显的差异。关于此点,刘莘在上引论文中指出:“……公民精神与意识形态的根本区别比它与物欲意识的区别要丰富得多:前者基于自由,后者基于对自由的限制;前者鼓励自我批判并欢迎他者的批判,后者限制自我批判并排斥他者的批判;前者认为普遍法权高于任何主义,后者认为某种主义高于普遍法权;前者追问社会结构的合理性根据及内容,后者规定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及基础;前者通过追求社会基本结构的全面法权而实现自身,后者通过维系新旧内容的统一而捆绑自身。”简而言之,公民精神是一种开放的现代精神,而意识形态则带有极强的封闭性。
罗尔斯有言:“政治哲学的重点是公民社会,而不是政府。”沿着这一思路,中国政治哲学的任务即在于,为中国公民社会的诞生、运行和保持提供理论辩护,且在此过程中,为持有不同主张的公民进行公共对话提供平台,使他们能以理性沟通的方式,了解彼此的生活计划及政治诉求,从而为共建一个良序社会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