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无论我们有如何强烈的怀古倾向,亦无论我们所怀之古是他乡还是故乡,都无法否认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即我们所面对的现代性处境本身。刘莘在《现代性政治哲学的问题意识与中国语境》一文中指出:“那些深处柏拉图洞穴,执著于古典政治哲学的前现代真理的现代学术家们,很可能是在无意识的恐惧中防御性地否认这样一个根本事实——现代性是人的共在结构的历史母体。”依此角度,现代性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意识,即是对此基本处境的深切体察与反思。也只有建基于此之上的政治哲学言说,才有资格宣称其基本的有效性,而不致沦为一种对野蛮的粉饰或辩护。
有关古今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分野,周濂在《合乎自然的秩序与合乎权利的秩序》一文中分析指出:“如果说古典政治哲学追求的是一种‘合乎自然的秩序’,从而预设的是一个‘上帝的视角’,那么现代政治哲学追求的则是‘合乎权利的秩序’,这一秩序是从‘不智’且相互冲突的‘个体视角’出发去构想政治秩序。”而我们知道,在现代性的视野中,预设一个上帝般的视角,在根本上是无法想象的。而如果一种政治哲学没有与之相匹配的认识论基础,则不过是一种无根的游谈。因此,从现代认识论的角度出发,我们关于理想政治秩序的想象,只能以权利为基础,而不可能是其他。
正如我们在本文第一部分所论及的,罗尔斯方法论诉诸公共理性,而这也正是现代政治哲学的追求。但在保守主义者们的眼中,理性过于冰冷,而不能满足他们对温情的需求。在此之外,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如阿多诺)或后现代主义者(如鲍曼),将二十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归咎于启蒙及理性;甚而认为,极权主义的兴起,亦是启蒙及理性所带来的恶果。如此一来,我们关于是非善恶的评判,就只有诉诸传统或习俗一途。但这有其根本性的困难,即在现代性的多元处境中,人们的身份是多重的;而在多种相互冲突的传统或习俗中,如果没有合理的评判标准,人们将无所适从。而无所适从的生活,将是无法继续的。
人们对过度强调理性而可能带来的专制后果有所警惕,有其意义及理由。但为此而放弃理性,则可能得不偿失。正如阿玛蒂亚·森所指出的:“理性实际上是一种相当包容的准则,它要求理智的思考,但也允许合理的自我审思有不尽相同的形式,而不是一定要有统一的判断标准。如果理性是一种教派,那么它是一种相当宽泛的教派。”也就是说,在一定意义上,理性意味着宽容。而且,理性保卫民主,如阿玛蒂亚·森所言:“不受限制的公共理性,无论是一般地对于民主政治而言,还是具体地对于追求社会公正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由此,我们就不能因为在某些时刻的非理性,而甘愿放弃理性本身。阿玛蒂亚·森在《正义的理念》一书“序”中写道:“非理智多数时候并非完全缺乏理智,而是依赖过分原始的、不够完善的理智。但这还是有希望的,因为我们可以用更好的理智来对照糟糕的理智。所以进行理智对话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尽管很多人即使面临这样的挑战,一开始也会不愿意参与其中。”为一种有希望的未来计,理性是一种必需。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对启蒙、理性及现代诸价值的认肯为前提。在《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理论的第一原则,即平等自由的优先性原则,体现政治自由的价值;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体现平等价值,“差异原则”则是博爱的“表征”。第一原则强调自由的优先性。阿玛蒂亚·森认为,罗尔斯的这一强调,不免过分。但在我看来,罗尔斯的这一强调,极为要紧。因为没有政治自由,那些所谓的平等权利,在根本的意义上,就没有保障。而且,这一强调还有其更深的道德理由,正如桑德尔在批评罗尔斯的著作《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中所写:“优先性的一种意义是道德上的‘必须’,反映出应当珍视个体的自律,应当把人类个体看作超出他所扮演的角色和他所追求的目的之外的有尊严者。”
在基本认肯现代价值的基础上,如何理解罗尔斯两个正义原则之间的关系?针对一种常见的误解,姚大志在《两个罗尔斯?——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证明》一文中指出:“人们在解释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时,通常将第一个正义原则等同于自由原则,将第二个正义原则等同于平等原则。这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强调的都是平等:第一个正义原则用来处理政治领域中平等的自由,第二个正义原则用来解决经济领域中平等的分配。”这里的要点在于,如何理解平等的自由?问题相当简单,一种不平等的自由,根本就不是自由,而只不过是少数人的特权。对平等而言,自由同样重要。因为一种没有自由的平等,不过是一种强权之下的奴役。因此,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在根基上就不是对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