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许,当前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写作中暴露的问题足以成为取消的理由,但令笔者疑惑的是,在取消法学硕士毕业论文这一大学教育的最后环节后,我们该以何标准衡量与评判法科学生对法学理论知识及其思维方法的掌握程度?又以何标准评判与衡量法科学生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诚然,支持取消毕业论文的论者也许会反驳道,高校可以采用不同于毕业论文其他形式的成果代替之,如四川大学于20xx年出台的《关于坚持“高质量、多样化”原则进一步加强硕士毕业论文工作的补充意见》中提到: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不仅仅是传统形式的毕业论文(设计),也可以是反映学生真才实学和创新能力的与专业相关的作品、设计、竞赛取得的成果、在报刊杂志发表的优秀文章等。但该校出台该规定主要针对新闻系学生,且难保不出现学生粗制滥造、“花钱买”等问题。因此,在尚未找到一种较为科学的评判、衡量法科学生4年学业的标准情况下,采取取消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的简单化处理方式似乎有所不妥。
此外,从制度层面考察,即便占多数的高校教师与学生支持取消硕士毕业论文,但相关部门似乎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没有顺应这一主张,而且从制度层面更加强化了高校对硕士毕业论文的管理。自《中国青年报》刊登名为《硕士毕业论文掺水严重,能否取消》的报道10日后,教育部办公厅即于20xx年4月8日出台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xx]14号)并强调:“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也是衡量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主管部门)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都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处理好与就业工作关系,从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方面切实加强和改进毕业设计(论文)环节的管理,决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不仅如此,为了规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部还颁布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并于20xx年1月1日施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学生“应付”毕业论文的成本。
制度与现实层面的双重制约表明,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并不会“轻而易举”地被废除。解决法学硕士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应依赖于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但我们不能据此选择“取消毕业论文”这一规避问题的“因噎废食”的做法。简言之,解决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不在于应不应该取消,而在于应该如何重构。
四、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模式走向:学术型抑或实践型
在回答了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命运走向的前提性问题后,我们需要把目光转向如何完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层面上,即对其未来发展模式进行建构。在反对取消硕士毕业论文的论者之中,绝大多数人主张硕士毕业论文不能搞“一刀切”,即针对不同层次高校、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以及学生兴趣与毕业后发展方向的差异性,应采用不同形式与标准来规范多样化的硕士毕业论文形式。实际上,对硕士毕业论文的要求,说到底是对大学培养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区别对待。在高等教育系统内,大学的定位应该体现出一定的多样性和层次性,如研究型大学要注重科研创新、教学型大学要注重知识传授、高职、高专教育应注重实践技能培训等。大学定位不同,培养人才的目标不同,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不可能让所有的大学生都写出有创新、有学术价值的毕业论文”。也就是说,硕士生的毕业论文要根据学校定位、专业特点加以区分,不能搞“一刀切”。[17]复旦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俞振伟副教授也认为:硕士生的毕业论文不能“一刀切”,“比如文科专业,很难让一个硕士生提出一个非常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但却可以做一项非常有意义的调查报告,或者对一个学术流派进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论文的这个过程对大学生来说非常有意义。”[18]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法学硕士学生进入毕业论文环节时,应结合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依据法学专业特点,面向学生兴趣及其毕业后的发展方向,科学构建涵射学术型与实践型的法学硕士毕业论文模式。具体到论文要求上,即要践行分类指导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