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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共管的激励机制

  社区共管项目对社区的激励方法有:(1)经济激励的方法。(2)其他激励方法。如提供信息服务;在项目中或项目外为社区提供一些就业的机会;对社区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一些协调活动等。

  6.乡土文化

  对乡土文化(社区文化)在自然资源保护中的作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乡土文化有利于资源保护,(2)乡土文化不一定有利于资源保护。已有的研究中,很多研究者关注了这一问题,但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不多。

  7.共管的参与方及利益分享

  (1)参与方。在共管中,一般来说在共管计划实施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和组织机构都是共管的共同利益者。在共管同利益者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而且共管给共同利益者带来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也可能是不利的,利益的大小也是各不相同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在《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提出,GEF自然保护区社区管理项目共管部分的一个主要目标,就是促进所有共同利益者参与保护区内或周边一些特点区域的资源规划和管理。从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案例的研究来看,共管中的参与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或)周边社区;2)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非政府组织;3)保护区、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保护区内及周边社区、商业机构。第一种情况占大多数,在各参与方中,保护区起主导作用,包括争取国际项目及资金,通常还会有保护区配套资金。帮助社区制定资源管理计划等。政府及主要相关部门领导参与到社区共管领导小组中,部分社区居民得到共管资金并进行所选项目活动。第二种及第三种都比较少。对于共管中参与方到底应包括哪些人和机构,至今没有深入的研究。(2)共管的利益分享。从目前的研究来看,对社区共管的利益分享基本认识是:保护区获取保护效益,社区获取经济收益,有公司参与的,公司获取经济收益。从现有资料看,只有张琛[3]在其研究西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体制的案例中,提出考虑保护区在社区共管经济收益。在研究及实践中,很少有人关注、探讨保护区是否在社区共管中应有经济收益问题。

  二、社区共管中土地权属问题

  在自然保护区面临的众多的社区问题中,土地权属的纠纷最为明显。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在20世纪80年代后,集体林地大部分分给了农民。中国大多数保护区的建设晚于当地土地权属的确定。造成许多保护区本身不具有自身的土地所有权,有些保护区的大致边界都没有确定,随着土地价值意识的提升,保护区土地争议不断。从全国范围看,保护区的土地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其中的林木所有权包括国有、集体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很多保护区在划建时,采用简单的行政命令手段,把一部分集体所有的土地划归保护区,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区拥有管理权。全国保护区普遍存在与社区森林重叠的问题。全国许多保护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福建省划入保护区范围的集体林占保护区面积的68.8%[4]。国际上广泛认为,土地权属的安全性是森林共管或其他森林管理方式的必要条件。世界自然基金会和其他保护组织已意识到没有生活保障(如权属的安全性以及土地和资源的可及性),当地的农村老百姓就不可能做出保护的承诺。

  对于此问题研究的不足主要在于:第一,已有研究认识到,在社区共管中,产权是模糊和重叠的。而明晰产权的研究却进行得很少。第二,没有学者研究,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依据这些产权(法定的权利)及传统的权利,在社区共管的合作中,社区应有哪些权利?分享多少收益?目前很缺乏对这些重要问题的研究。

  三、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1.共管的作用。许多研究分析了共管的作用,认为共管作用主要有:(1)缓解了保护区与周围社区的矛盾,使得社区从被防范者的地位变成了保护者。(2)使社区从单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受害者变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共同利益者。(3)提高了村民的自然保护意识。(4)加速了实用技术的普及和推广,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5)增加了村民的收入,推动了示范社区经济的发展。(6)提高了保护区对共管工作的认识和工作人员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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