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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不设街道模式在一个社区中设立多个居民委员会即“一社多居”,和国家相关政策所倡导的“一居一社”不同,其在运作中如何和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有效衔接,如何赢得相关部门的认同支持是一个有待进一步解决的问题。第二,这种模式下区、大社区和小社区的层级关系,和再造街道模式下的区、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关系存在类似的问题,即文本上清晰的职能界定可能在实践中无法落实,导致区、大社区和小社区之间关系的混乱。第三,小社区中居民委员会由于拥有的资源有限,可能无法有效监督社区服务中心和开展社区自治服务,导致居委会边缘化的问题。

  四、安徽省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笔者认为,评价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志是看这种管理体制是否能够理顺区、街道和社区,政党、政府和社会,政治领导、行政管理和社区自治这三个关系(尤其是区、街道和社区之间的权力关系),并且要看看党和群众、政府与居民之间的关系是否更加密切、社区居民自治是否得到强化、社区服务是否更加完善、老百姓是否更加满意。相对于再造街道模式和不设街道模式,撤销街道模式更有利于上述关系的理顺和目标的实现。

  (一)从管理层级上而言,撤销街道模式真正优化缩减了行政管理层级,进一步优化了区和社区之间的权力关系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再造街道模式在政策中设计的区、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之间职能的明晰划分,在实践运作中根本没有办法落实。由此导致,街道或公共服务中心仍然是一个“二传手”的角色,由于这个“二传手”的法定职能减少而实际职能难以减少,从而导致区、街道(公共服务中心)和社区之间的推诿扯皮,其关系更加混乱。虽然,撤销街道模式也存在区和社区之间关系不顺之处,但是这种模式却是实实在在摒弃了街道这个“二传手”,精简了管理层级、提高了管理服务效率并降低了管理服务成本。撤销街道模式相较于再造街道模式,其社区负担确实较轻、社区行政化确实较弱。当区相关职能部门无法像以前那样把行政任务下推到社区,而自己又难以完成时,这样就倒逼区级权力机构优化管理流程、进行大部制改革和服务性政府建设,大力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和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力度,大力对社区进行赋权赋能,从而推进社区自治和服务性政府建设。在铜陵铜官山区,我们可以看到其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势头非常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力度也前所未有的增大。

  (二)从管理主体上和管理功能上而言,撤销街道模式也明显优于再造街道模式

  撤销街道模式中,没有街道或公共服务中心的“肠梗阻”,大量的资源都下沉到社区。就下拨社区经费来说,大社区一般有30到60万元,而小社区一般只有10到20万。由于大社区比再造街道模式中的小社区拥有更多的公共资源和公共空间,因此,就更有利于开展更多的公共集体活动,从而更有利于社区居民公共公民意识、公民社会组织和公民行动能力的培育,更有利于推动社区自治。这样就有利于优化政府和社区之间的关系。另外,由于撤销街道模式中的社区党工委和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更加接近,党更加融入到社区之中,居民的需要和要求能够更快的反应到党工委里去,党工委所受到的社会压力更加直接和迫切,这样就会倒逼基层党组织进行功能转型,由行政功能过强、社会功能过弱的党转型为社会功能强而行政功能优的党,从而有利于服务性党组织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

  (三)撤销街道模式的有序良性运行表明不愿意撤销街道而实行再造街道模式的两个担心也是不必要的

  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地市之所以不愿意撤销街道主要有两个担心。一是,担心基层工作人员的分流和人员稳定问题,他们怕那些与撤销街道利益相关的基层工作人员闹事,怕他们抵制改革,影响基层政权有序运作。二是,担心撤销了街道,行政权力缩减后,区和社区控制不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而导致维稳出现问题,社会失序和社会矛盾加大。铜陵和蚌埠等市区撤销街道后,他们的人员得到了有序分流、也很稳定。社会不但没有失序,而且更加稳定,社会活力也增强了。由此表明,那些担心是没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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