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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束语

  安徽省进行的社区管理体制创新探索表明,在老城区撤销街道模式可以成为下一步中国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可行模式,其存在的问题也更容易解决。而各种形式的再造街道模式,可能徒增更多的混乱,其存在的问题可能很难解决。但是,我们必须明确,撤销街道仅仅是第一步,下一步必须对市甚至省级政府进行实实在在的大部制改革,省、市适当下沉权力于区,真正优化省、市和区之间的权力关系,优化行政管理流程。另外,由于在新建城区合肥市包河区所探索的不设街道模式刚刚运行两年的时间,具体成效尚有待观察研究,但是就其现在所取得的成效而言,其可以成为一个在新建城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较好选项。

  社区管理论文 篇15

  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研究综述

  摘要:中国自然保护区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与此同时,保护区与当地社区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社区共管在协调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研究和实践中,对社区共管有不同的理解和不同的做法,包括对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含义、对象、目标、原则、激励机制、乡土文化在共管中的作用等方面,实践和认识都不尽相同。研究分析这些问题,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的社区共管具有的和现实的意义。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社区

  长期以来,中国自然保护区在解决保护与社区发展之间的矛盾时,主要依靠行政命令和法律法规等手段,但由于忽视了当地社区生存和发展的客观需要,使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日益加剧,保护区与当地政府也存在权属及资源利用等方面的冲突。过去封闭式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在实践中证明是行不通的,保护区与社区的矛盾冲突普遍存在,而且非常尖锐。因此引入了社区共管的管理方法。

  一、对中国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理解

  1.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含义

  社区共管在中国的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已不仅仅在上被广泛接受,而且也越来越被更多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但是,同样也很难找到一个被广泛认同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的定义。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编写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1]中对社区共管所下的定义为:社区共管是指共同参与保护区保护管理方案的决策、实施和评估的过程,其主要目标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可持续社区发展的结合。

  2.共管的对象

  无论实践中还是上,对共管对象的理解都是有差异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保护区资源。(2)社区资源。(3)保护区与社区资源。通过对很多案例的总结发现,虽然对共管对象的理解表述有几种,但实践中,共管的对象基本上是社区的资源(主要是周边社区的资源),保护区内属于集体或村民承包的土地及其上的资源,部分地进入了共管的对象(特别是当保护区内社区居民的土地都划在保护区中时)。而保护区中国家所有的土地及其上的资源,基本不在共管之中(除个别如林下生物资源采集等外)。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共管真的成了“管社区”(保护区管社区及村民对他们自己所有的资源的利用)[2]。对这一问题还未有学者进行深入研究:保护区中国有土地及资源真的应进入社区共管范围吗?这部分资源的利益和社区按照什么原则分享?

  3.共管目标

  对于社区共管的目标,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保护为主要目标,社区发展为次要目标(大多数的观点)。(2)保护与社区发展目标并重。对于此问题,研究中的局限主要在于:第一,从自然保护区的角度出发的。如果将保护区与社区及其他参与方看做合作的平等主体的话,社区共管的目标就应该包括保护区、社区及其他参与方的合作目标。第二,对保护区在社区共管中的经济目标未考虑。研究表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肯定,发展产业是解决保护区经费的一条有效途径,并一直提倡推广和扶持。因此,保护区并不是真的不考虑经济效益,只是在社区共管中不考虑。

  4.共管的原则

  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的全球环境基金(GEF)中国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编写的《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指南》中,对共管的原则做了详细的总结。认为对于GEF 自然保护区管理项目,有四个条件可以作为共管的基本原则,即:扩大参与性、提供激励机制、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把保护和自然资源合理利用及社区持续发展联系起来。此外,共管的过程还应是简单和易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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