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的探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是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以下是一篇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受益权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借鉴。
摘要: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 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都有重要作用。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关键词:受益人 受益权 固有权 期待权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好制度”[1]。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但综观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经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一、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在保险合同已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4]。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权利相对来讲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或撤消受益权的权利。受益权本身对受益 人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只有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才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一项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利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二、受益的取得与行使、丧失与放弃
(一)受益权的取得与行使
受益人身份一旦确定, 便取得受益权。受益权的取得不需要受益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才转变为现实的既得权。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可依照合同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 行使受益权, 保险人应当及时作出给付。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受益人行使受益权有除斥期间的限制。人寿保险合同, 受益人应当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 年内行使; 人寿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人身保险合同, 受益人应当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2 年之内行使。否则受益权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非为同一人时, 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具备下列条件下才能行使: 第一, 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一般来说,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死亡的事实已发生。第二, 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已经在合同中指定了非自己的第三人为受益人, 也就是说, 不存在我国保险法第64 条第1 项规定的情况。第三, 受益人仍生存, 即被指定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仍然生存, 也即是说, 不存在我国保险法第64 条第2 项前半段规定的情况。第四, 受益人不存在失权、弃权的情形, 也即是说, 不存在我国保险法第64 条第3 项前半段规定的情况。受益人失去受益权, 系已定受益人因法定事由发生, 导致对其自身而言不再存在请求保险金给付的请求权, 即特定受益人因法定事由发生而被剥夺受益人资格, 不再享有受益权。弃权, 系指受益人拒绝享有本应享有的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