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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益权的丧失与放弃

  1、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而丧失。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将甲受益人变更为乙受益人, 也可以将受益人从有变更为无。此时原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2) 因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而丧失受益权。受益权是以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的, 出现上述情况, 受益权的基础发生根本动摇, 受益人应当被剥夺受益权。 (3) 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而丧失。此时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从而使受益人受益权丧失。 (4) 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保险事故发生后, 受益人应及时行使受益权, 否则会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受益权。

  2、受益权的放弃是指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放弃保险金请求权的意思表示。我国《保险法》对此并未涉及,但值得考虑的是受益人应在什么时间向谁做出放弃受益权的意思表示才为有效呢?本文认为放弃受益权的意思表示必须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做出,因为受益权是一种可期待的财产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才能正式和实施该项权利5[5]。受益人应向保险人做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因为被保险人死亡后,在保险人与受益之间产生了保险金给付的保利义务关系,所以只有放弃的表示向保险人做出才具有法律效力,向其他人做出均属无效。

  三、受益人为数人时,如其中一人丧失受益权,其受益权该如何处理

  《保险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这是关于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相关规定,其本意是防范道德风险,但在设计上却不尽合理,如当受益人为数人时,如其中一人或部分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亡时, 应剥夺该受益人之受益权, 但该不法受益人原应得之保险金归属为何? 对此问题应类推适用我国《保险法》第62 条第2 款之规定:“受益人为数人的,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 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详细论述如下: (1)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虽指定有数人为受益人, 但因明确表示受益范围,应推定被保险人仅有意让渡确定份额之保险金于各受益人。不法受益人本可请求之部分, 应归于被保险人遗产, 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 而其他受益人可受领之保险金份额则不变 (2)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虽指定有数人为受益人, 但因未明确表示各受益人之受益范围, 则应推定被保险人将所有保险金指定为受益范围, 即被保险人有意将全部保险金由所有受益人受领, 由各受益人均分。若某一受益人因故意非法致被保险人于死亡而丧失受益权, 但并不表明受益范围有所缩减, 因此, 其他受益人得以平分全部保险金。 据以上分析得知,我们可以通过类推适用我国《保险法》第62 条第2 款之规定来解决解决这个问题,但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对《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进行修改,即建议将《保险法》第65 条规定的“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改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并且增加: “保险合同指定多个受益人, 其中有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 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该受益人原来应得的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指定份额比例享有。”这样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判定先后顺序时的受益权归属问题的确立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灾难中丧生时,保险人必须确定谁先死亡。如果二者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谁先死亡,保险金应给付何人,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未作具体规定,经常会引发纠纷,因此有必要对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无法判定先后顺序时的受益权归属问题加以明确。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二者都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法的精神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分配权利义务, 以 此来设计保险合同的主体及其权利。因此,保险合同在通常情况下,其利益由被保险人享有,存在受益人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被险人为符合自身利益而为的相应处分的结果。保险法的宗旨也在于成就被保险人的生活,因此,在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死亡先后的,应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准则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例如,美国多数州采1940 年的《同时死亡示范法》(The Uniform Simulaneous DeathAct)[6] 规定, 人寿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已经死亡, 但无足够的证据可以排除其同时死亡的, 则保险金应当以被保险人后于受益人死亡的原则予以分配。除非被保险人在死亡前对已指定的受益人予以变更或撤销, 否则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应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金。为了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疏忽,我国现行保险法可以增设一条: “当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于同一事件中死亡而不能确定时间先后时, 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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