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毋庸置疑,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旧的社会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还在运行,新的社会机制还未完全建立,法制不够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不强,同时一些法律不严谨、有漏洞,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无法可依,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尚不完备,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同时给投机取巧者钻了空子造成机会;没有专业的建设工程经济法庭和司法队伍,建设工程合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这种情况在招投标市场中表现尤为明显。
二、对改进和完善现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认识
(一)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 ,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则可以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不合格”工程。
严肃查处围标和评标行为。为防止围标、陪标行为,除设计和设备招标外,对投标报价严重偏离有效投标单位报价算数平均值15%以上的,不得参与基准价计算;要重点审查报价偏高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如有恶意围标、串标投标行为,按废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调整监管方式,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招标投标法》第 7 条中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保护正当竞争,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同时,依法查处招标活动中的包括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1、强化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标投标书面报告制度、招标结果公示制度、邀请招标批准制度。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标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将企业的信用情况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标办针对此和建设局建筑业管理科联合下文出台专门的文件。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连接起来,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查处招标投标中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的目的。
通过建设项目报建、建设单位资质审查、以及对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可以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职能,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才能真正保证工程建设效益。
(三)提高监理成效,杜绝“转包”问题。
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当中的“转包”现象,监理工程师应当充分发挥监理职能。从质和量的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确定中标人是否存在转包现象。
(四)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行为。
临安市招标办根据工程类别的不同,对技术标和商务标设置不同的权重。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市政基础设施推行现场抽签中标法: 即投标人不用做技术、商务标,只要在评标专家委员会确定的优惠幅度范围内,现场填写报价费率即可。评标办法也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规范评标工作,推行量化评分办法,保证评标质量。为保证合理低价评标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对于采用通用技术的工程建设项目,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合理低价量化评分法。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和特点适当调整技术标和商务标评分分值及相关评分栏目,商务标分值原则上不低于60分;对技术标评分应采取发现问题扣分办法,对投标单位企业和项目经理获奖情况不得作为加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