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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会税关系的两种基本模式

  根据英国会计学教授诺布斯的分类法,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关系有两大模式。第一类是以微观经济理论为基础建立,以英、美等国家为代表的“会税分离”模式,即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独立,纳税时按照税法进行调整。第二类是以宏观经济理论为基础的,以法、德等国家为代表的“会税统一”模式。

  在英美等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资本公有化程度小,资源配置中政府所起的作用较小,证券市场发达,主要由民间职业团体制定会计准则,对会计实施管理。会计目标强调服务于多元化的会计信息使用者,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有利于决策的会计信息,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出发点。税收部门要求公平有效地征税,保证国家税收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由于二者的目标相去甚远,导致的会计法规与税收法规的不一致。会计准则与税收法规由不同的部门制定,分别遵循各自不同的原则,允许二者独立存在,独立发展。

  在法、德等实行“会税统一”模式的国家,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较大,财务报表满足整个社会宏观管理的需要远比为投资者、债权人提供会计信息的需要重要。因此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这种模式既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实现,又有利于政府管理企业。会计准则通常由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强制执行,会计执业界几乎没有制定准则的权力。税收法规要求会计制度内部遵从的形式与“会税统一”模式是相对应的,内部遵从要求企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所依据的会计制度与税法要保持一致,从而形成了“会税统一”这一模式。

  (二)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模式

  我国在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会税关系模式是会计制度以税法为导向,即会税统一模式。在当时的形势下,这种模式有利于国家对企业实施全面、综合的管理,便于计算上缴国家的财政收入,为监督企业上缴利润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也有利于统一会计制度的制定和实行。统一模式下的会计制度具有统一性、政策性和强制性,它严格规范了企业的会计行为,在当时的核算水平和核算条件下,保证了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发挥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主要通过市场手段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运行机制要求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为中心,企业的产权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投资主体呈现多元化。这些经济环境的变化使会计的目标发生了变化,即如实地反映和监督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并及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收的目标仍是为了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宏观经济。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会计和税收朝着不同方向发展,导致二者产生差异。我国由原来的“会税统一”过渡到现在的“会税分离”模式。

  二、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对我国会税关系的协调

  财政部陆续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并规定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此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趋同。

  就在新会计准则在上市公司推行3个月之后,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并规定施行。新法实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至此,中国税制走向一个更加公平、透明的新阶段。

  新准则及新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的会税关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协调,下面就对其中的几个重要事项予以阐述。

  (一)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应用

  新准则广泛应用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使得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在诸多方面产生影响,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这使得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规范相关业务的处理时,要求更趋一致。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业务为例:原会计准则中规定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资产换入,以账面价值为基础确认资产成本,而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时,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写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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