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情况就是我们在进一步协调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时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
(一)会计准则要增加涉税信息披露
新会计准则中将会计信息的主要使用者从以前以国家和有关管理部门为主,转变为以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主。投资者、债权人注重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注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满足宏观调控的需要。新会计准则将投资者和债权人作为最重要的信息使用者,而对税收部门的会计信息需求较少关注。
目前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披露的涉税信息比较少,不仅使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及监管方面困难重重,而且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无法通过财务报表充分了解企业与税款征收相关的信息,更无法理解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为此,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应是多方受益的一种协调方式。
操作方法可以是在相关具体准则中增加纳税调整信息披露条款,或者单独制定规范涉税交易事项信息披露的具体准则,以确保会计信息对税收的支持。在《企业会计准则18号一所得税》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上市公司涉税信息披露的内容,比如国家或地方给予的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事项。
(二)企业所得税法应向会计准则靠拢
我国会税差异的协调,从总体上说,应该在遵循相互靠近、相互协调的原则上,突出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的靠拢。
政府征税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为了向社会成员提供公共产品。企业会计准则是致力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最终同样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两者的服务对象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所以,只要公共产品的支出能够符合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合理配置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也是税法的目的。
另外,从征税对象看,税法应向会计准则靠拢。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出于纳税人为了少纳税有减少收入扩大成本费用的动机,纳税调整是为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但是,税法的制定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以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很好地发挥基础作用。纳税调整事项的多少也反映了市场行为主体受扭曲的强弱。
通过所得税法防止税款流失固然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实现,但往往加重了企业的负担,阻碍了企业的发展,最终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实现。尽量减少纳税调整项目,使所得税征税对象真正建立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企业所得税收入也许会暂时减少,但企业得以加速发展,形成新的税源,从长远看能够实现企业发展与税收收入增长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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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本文将在借鉴国内外相关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理论和方法的基础上,对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目标及原则,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的内容,步骤以及企业财务风险的生成和传导一一进行阐述
关键词:财务风险,财务指标,苏宁电器
财务风险作为一种信号,能够全面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经营者需要进行经常性财务分析,防范财务危机。可以预言,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大多数企业将逐步进入财务导向型的企业管理阶段。在这种经济环境下,企业财务管理将成为企业管理的核心问题。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的财务风险管理理论,从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着手,认真研究我国的风险管理现状,完善现有的财务风险理制度,有效提高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的管理水平。这也是提升企业内在价值,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赢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