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新税法的实施条例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以外方式取得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由此可见,新准则条款与所得税法中对同类业务处理的要求较为接近。
另外,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方面,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这其中“公允价值”的引用较之旧税法中“合同价款加其他费用后的价值计价”更合理。同样,在新会计准则中也用公允价值代替了账面价值,规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经过两方面分别的修订,会税差异缩小了。
(二)存货发出计价方法
原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计价方法,包括后进先出法;而原税法对后进先出法的使用附加限制条件,即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以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存货或领用存货的成本,其他情况不得采用。
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中取消了存货流转的后进先出法;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使用存货或者销售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可见,后进先出法在税法当中也同样被取消掉了,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纳税调整,降低征纳成本。
(三)无形资产摊销
新会计准则对无形资产的摊销进行了较大修订。原准则规定:若合同和法律无规定,摊销不应超过十年;无形资产的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而新准则第6号中相关条款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相比旧准则,这一规定与新税法中的要求差异较小。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自创的商誉不得摊销。(四)职工薪金及三项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规定的薪酬种类有: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三项费用包括: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4%、2.5%提取。在原税法规定中,内资企业的工资有扣除限额,而相应计提的“三费”也是限额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列支,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而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据实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2%,14%,2.5%的部分准予扣除,其中职工教育经费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因此,通过两者的修订,在职工薪酬这一项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较之以前己明显缩小。
三、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关系进一步协调的思路
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颁布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会税关系的协调趋势,但同时也使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距呈现出新的特点。例如,会计准则制定的立足点是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务机关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处于次要位置。其次,会计准则在规范会计行为时保持了更大的职业判断空间,给会计人员留下了更多的选择余地,而企业缴纳所得税则必须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不能随意选择或更改。另外,对某些业务活动的核算方法会计准则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税法对这些业务活动还尚未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