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允价值从诞生起,就起了一个好听的名字,从而将公允价值摆在了一个有利的位置。凡是与公允价值有冲突的概念,似乎都是不“公允”的。公允价值的本意,应是完全公平市场的脱手价格。但是完全公平的市场是理想化的。用来指导实务的准则却建立在理想化的基础上,也许是一个悖论。对公允价值的定义必将随着实际市场向完全公平市场的不断接近而不断修正。所以,何谓公允,实际上是离不开主观判断的。特别是在使用估值技术来估计公允价值时,涉及大量不确定因素,就需要在必要时遵循稳健性原则。
三,会计稳健性和公允价值的关系辨析
(一)在一定范围内,会计稳健性和公允价值的关系是此消彼长。有研究表明,1993-20xx年的会计改革中,会计准则中稳健性原则得到逐步强化。20xx年扩大了公允价值的`使用范围,因此会计准则中稳健性水平下降。这是与会计准则中明确的财务报告目标紧密相关的。20xx年以前,财务报告目标是“受托责任观”,因此更强调可靠性。而稳健性通常被认为是可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故20xx年前在会计准则中逐步强化稳健性原则。20xx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中的财务报告目标重点引入了“决策有用观”,因此更强调相关性。而稳健性对相关性的运用施加了不对称约束,即稳健性要求对损失更及时的确认,而对收益要求更高的证据标准。故20xx年新准则弱化了稳健性原则。当然,这也是和我国的社会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状况紧密相关的。在西方,契约和诉讼可能是稳健性两个最重要的解释。在我国,管制特别是会计准则管制是稳健性强化的主要原因。当我国社会向法治化迈进,资本市场不断完善,契约、诉讼等因素对稳健性的要求会加强,所以,管制特别是会计准则管制对稳健性的要求就可相应减弱。
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在完全引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就应抛弃稳健性。有研究表明,美国近30年来会计实务中稳健性是提高的。当然,美国的金融工具品种繁多,公允价值运用的范围更广泛。由此可证明,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还是需要坚持稳健性原则的。20xx年金融危机,不能认为是公允价值本身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但不能排除公允价值的运用可能没有足够程度的遵循稳健原则。虽然说美国的会计稳健性有所提高,但可能在大范围引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需进一步加强稳健性原则。还有观点认为,稳健原则在会计准则存在之前即已存在。有经验证据表明,无论是普通法国家,还是成文法国家(我国属于典型的成文法国家),会计收益都是稳健的。
(二)总体来看,会计稳健性与公允价值可以并行不悖。
首先,两者在会计准则中层次不同。会计稳健性是会计计量原则,公允价值是计量属性。一种计量原则下可以有多种计量属性,反之,多种计量属性可以在一种计量原则下并行。其次,从公允价值的获得过程来看,如用现值计量估计公允价值,在选用折现率、现金流量额时要遵循稳健性原则。特别是,当用两种概率相同的方法或参数得出的同为正确的估值数额不同时,在取舍的判断上,唯一遵循的只能是稳健性原则,从而选取不利的结果作为公允价值。最后,从公允价值的和原价值的比较结果来看,只有当公允价值比原价值高时,此时采用公允价值,才造成公允价值和稳健性的背离。但当公允价值和原价值相等时,公允价值和稳健性没有冲突。当公允价值比原价值低时,此时采用公允价值,正是遵循了稳健性原则。
在新准则的执行中,能否使会计稳健性与公允价值并行不悖,关键是看公允价值的计量是否遵循了会计准则。尽管公充价值计量属性被广泛运用,但是准则始终要求只有在公允价值可以可靠计量时才能运用。而且,我国新准则虽然基本明确是以市场为基础确定公允价值,但公允价值的价值基础却存在多种选择,不一定是脱手价格。在不同的具体准则中采取不同的界定方法,是更实际的做法,符合我国经济市场的实际情况。监管部门通过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应当慎重使用公允价值计量。从新准则的执行情况来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上市公司家数相对较少,涉及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重较轻。这也不排除是因为西方很多的金融创新工具在我国根本不存在。总之,因为我国准则本身的较高要求,和我国严格的监管,及我国的经济实际,我国的公允价值计量基本可以在会计稳健性原则的约束下良好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