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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解决我国卫生法学人才培养问题的建议

  3.1 秉承医法融合与和谐的培养理念,推进卫生法学本科教育

  “医法复合型、实践型”的卫生法学人才不仅是掌握必要的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熟知医学术语、医学常规、临床路径并能从宏观上把握医学规律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律的人才,更应具有以法律人才敏锐的视角和严密的逻辑思维,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医学知识解决医药卫生领域涉法问题的实际能力。这一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必须秉承医法融合的培养理念,并将其贯彻在整个培养过程之中,并在此培养理念之下形成有利于医法交叉、融合、提升的卫生法学人才培养机制。医法融合的培养理念应该表现在医学课程和法学课程的融合、医学实践与法学实践的融合、医学师资和法学师资的融合,从而最终实现学生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的融合,并获得以法学的思维,综合运用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解决医药卫生领域涉法问题的实际能力。该专业的教师也应该坚持正确的伦理导向,站在医患和谐和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化的高度来推进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

  3.2 加强专业特色课程建设,构建医法融合的课程体系

  科学、完善的课程体系对于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患义。课程体系的设置是关系学科发展的重大事情。欧美法律学校往往专门组织课程编制委员会,关于课程表的编制,也一定要经过长时期的讨论,方可构成一张法律课程表。 在卫生法学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建设方面,除了要注重医学课程与医学课程之间、法学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医学课程与法学课程之间的有效衔接之外,还应大力加强专业特色课程的建设。一方面要遵循卫生法学学科的自身规律和逻辑体系,建立科学的特色专业课程准人标准,并通过集体备课、专家研讨等方式合理界定各门课程的讲授内容和教学大纲,以消除因课程准入的随意性而带来的各门课程之间的交叉、重复和重要卫生法学知识的遗漏等现象;另一方面是要大力加强各门特色专业课程教材的编写,规范教材的选用程序;同时,还要不断提升教师自身专业素质以及授课水平,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3.3 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在实践中实现医法的融合与共通

  实践教学是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实现医学知识和法学知识融合、培养实践能力的必经途径。为此,除了积极采用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教学等多种实践教学手段并广泛吸纳医学教师参与卫生法学实践教学之外,还应妥善安排学生的医学实习和法学实习,建立数量充足、条件完善、质量有保障的卫生法学实践教学基地,构建高校、医院、司法机关、卫生执法机关之间的联系网络,保障学生能有充足的时间到医院、司法机关和卫生执法机关实习,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医学实际问题的能力,成为高素质的卫生法律工作者,从而真正实现法律与医学、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

  3.4 优化教师知识结构,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

  “医法复合型、应用型”卫生法学人才的培养离不开一支既懂得医学又熟悉法学的、具有医学实践和法学实践能力的复合型、实践型师资队伍。为此,应该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比如邀请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共同指导医疗纠纷案例的模拟法庭活动,或者邀请医学教师参与卫生法学案例的研讨或特色专业课程的集体备课等,为医学教师和法学教师的交流提供必要的平台;对于具有实践能力的医法复合型师资队伍的搭建,则应秉承引进与培养并举、以培养为主的原则,通过制定一定的激励政策,鼓励现有的法学教师主动学习医学相关课程,如通过卫生事业管理学研究生课程班的学习,主动学习本科生法学专业四年制的医学课程等,优化现有教师的知识结构,实现知识结构的优化与素质提升;坚持“不为我所有,但为我所用”的用人方针,积极采取多种渠道,从主审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官、主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和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卫生监督员队伍中聘用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为兼职教师,弥补现有教师团队实践经验的不足。

  3.5 坚持医法和谐、医患和谐的伦理导向,拓宽卫生法学就业渠道

  卫生法学是因应社会发展和社会需求而产生的新兴学科,是解决医、药、公共卫生、医学伦理、卫生事业管理等医药卫生领域的法律问题而出现的独立学科。在从事该学科的人才培养工作时,应秉持正确、健康的伦理导向,坚持医患和谐、医法和谐的育人思想,认清医患之间的利益在本质上的一致性,明确法律为医疗卫生事业保驾护航的重要性和必然性。除了专职的就业指导人员,该专业的教师尤其是法学教师也必须站在医患和谐和医疗卫生事业法制化的高度来推进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和学科的发展,鼓励学生树立开放、健康、务实的择业思路,努力拓宽本专业学生的就业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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