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下面是小编整理推荐的一篇关于法律规则逻辑结构探究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近来,我国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问题,有诸多学者在原有“新三要素说”的基础上,屡发新声。这一现象的背后,是各学者对这一观点的理论基础有不同见解。
一、当前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主流观点
法律规则是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之一,以权利义务内容为核心的受强制力保护的具体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理论在我国经历了“三要素说”、“两要素说”再到“新三要素说”的理论沿革。当前居主流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观点“新三要素说”,认为完整的法律规则逻辑结构应当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要素缺少任一就意味着法律规则本身的不存在.
在三个要素中,假定条件和行为模式是不可分的,因为任何行为模式都是针对一定条件的,不可能存在无条件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规定,所以假定条件和权利义务模式两要素有直接关系;而法律后果要素,和假定条件要素本身没有直接关联,和权利义务模式也没有直接关系,他的发生条件和对象遵守或违背假定条件下的权利(权力)义务规则这一前提有关.“新三要素说”认为缺少法律后果要素的法律规则不是完整规则,“张文显教授……但始终坚持将他所说的‘法律后果’列入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之中---这原本就遵循了凯尔森观点的内在构成方式,具有逻辑上的自治性”.
纯粹法学家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中“使得一个规则成为一个规则,是因为规则的内容包括了制裁”,强制因素是法律规则所必要的。每一个规则只有包含了制裁部分,这一规则才是自足的,是一条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不过,支持“新三要素说”的学者强调权利义务当然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逻辑结构是以行为模式(权利义务模式)要素为中心构建的,强调凯尔森以“制裁”构建完整规则的理论只是说明了一个自足的完整法律规则所必备要素。不可否认,有些法律规则的确没有法律后果部分,这部分内容被省略或需要借助其他法律规则以明确,但在进行一般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分析时应当存在法律后果要素。
若依此观点,则没有法律后果部分的法律规则从抽象角度而言,就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则。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只能作为完整法律规则的片段。当然义务性法律规则一般不会单独存在,因为法律责任是法定或约定的。那么,“新三要素说”的理论则内在隐含,权力(权利)规则从抽象理论角度而言,没有相对独立自主地位,一定需要法律后果部分的结合才是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
二、法律规则逻辑结构的理论阐述
(一)哈特: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
新分析法学家哈特明确表达了,没有制裁的法律是完全可以想象的,权力(权利)规则自身有相对独立地位。如果一定要将所有种类的法律规则都化约为单一的形式,即将授权性规则(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和强制性规则(施加法律后果的规则)统一,构筑必须包含法律后果内容的真正的法律规则的完整条件句式,这一做法事实上扭曲了不同类型的法律规则所具有的不同社会功能。
法律的主要规范功能不是在法院里,而是在社会中发生,主要对象是一般无知之人,主要起着控制、引导一般公民的生活,他们中的大部分遵守规则并且平和的合作以维持规则,使用规则作为他们自己和其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
除非社会体系失灵,否则一般民众所遵守的仅仅是权利性规则(国家机关一般遵守权力规则)和义务规则。强制性规则主要目的还是辅助这些行为规范的实现,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处于次要地位的规则。哈特强调,如果将授予权力(权利)规则化约为所谓完整规则的条件子句,将各种各样类型的法律规则化约为单一形式,结果就是无视了重要的权力(权利)规则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