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上所论的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效果,拉伦茨还主张,规范人或人之集合的法律地位的法律规则,包括规定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国籍等的法律规则,这些也是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国籍等法律上的地位”也可谓是法律规则中的“法效果”要素.只是这些完整法律规则在充当其他法律规则发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要件之一时,它们的自身法律效果的重要性才会充分显现。
(三)应然性规范条件句
结构是描述事物内部各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的概念,所以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不可或缺的两抽象要素是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就需要考虑法律事件和法律效果之间的连接关系。德国魏德士教授认为,描述客观事物之间现实关系的应然规范,是人为规定的行为规范。凯尔森教授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法律规则是应然命题,具有规范性意义。
正是因为法律规则是应然性命题,所以法律规则的完整抽象逻辑结构可以表达为“如果发生特定法律事件,则应当发生相应法律效果”.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都可以适用这一逻辑结构。
当然,法律通常包含了各种各样的规则,其中未必全是完整意义的法律规则。比如,说明性法条是用来详细描述法律事件或者法律效果部分的具体内容;限制性法条改变原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以限缩法律事件内容;指示性法条指示参照其他法律规则以确定本规则的内容。
结语
综上本文在参考国内外学者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一个完整意义上的法律规则的抽象逻辑结构观点,以“法律事件-法律效果”两要素为基础所构成的应然性规范条件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