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学实践课程的内容未考虑创新能力。眼下的法学实践教学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随意性、盲目性和经验性,不能适应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法学院系在设置法学实践课程时,通常未将创新能力培养作为教学目标,因而其实践教学内容也未将创新能力培养纳入范围。以专业实习为例,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基地进行专业实习,学校老师主要参与实习的组织、协调工作,实习基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实习老师直接负责学生专业实习的指导工作。但长期在司法一线的实习老师,毕竟不熟知法学教学,其在安排实际活动、择选实习内容时难免出现与教学目标脱节的问题,更难以顾及去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了。人们期望在实践教学环节去培养法科学生的创新能力,最后往往会因实践课程内容严重滞后而愿望落空。
4.实践教学评估机制为未包含创新能力。目前法学教学的评估机制偏重于对学生课本知识的考查,而很少去考查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同时,当前法学实践教学评估机制存在松散、随意、经验性的缺点,其教学目标不能科学监控,故其教学结果不能科学考核,因而教学目标不能得以落实,培养创新能力的教学理念更加难以贯穿。在此状况下,机械地考核学生实践能力,不可能得到科学、准确的教学反馈。在此需要重新构建法学实践教学的评估机制。既考查学生的积极参与度、学习态度、学习效果,还设置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细则去全面、合理地考核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职业能力。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改革思路
1.将创新理念直接融入法律实践教学。教学理念是人们对教学活动和学习活动内在规律认知的表现,也是人们对教学活动的态度和观念,它直接影响决定着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评估机制。在法学实践教学中秉持培养创新能力的理念,重视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养成。将法学实践教学从专业实践和社会实践两方面来看:在专业实践教学中,将创新思维融入专业实践内容中。如在专业实习、法律诊所中精心设计培养创新能力的环节。在社会实践中,积极增添一些有益于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活动,如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等。激励学生借助科研项目平台,积极培养创新实践能力。
2.实践课程中增设培养创新能力的课程。设置课程时,既需要涵括专业基础知识体系,也应涵盖职业能力和创新能力。法学专业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倚重于实践教学环节。故在课程设置时,加强创新能力培养的实践课程显得尤为重要。课程设置时须注重培养学生兼具创新能力、职业能力与专业知识能力,将创新能力的培养与专业知识运用有机融合。法学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并非独立于专业教育之外,而应是与专业教育相辅相成。这有益于学生通过实践教学更直观、感性地在仿真模拟环境或真实场景中,将专业技能与创新能力一并有效地得以训练。在一些法学教育先进的国家或地区开展以培养创新能力为主导的实践教学改革,如德国专门设置了案例分析课程。我国法学实践课程中,可以增设一系列的侧重创新能力培养的课程,如专题性研讨课程等。这类课程可以设计为“民商法疑难问题探究”、“法律司法实务与诉讼技巧”、“法律职业能力训练”等,其目的就是通过专业职业能力训练,有效地帮助学生提升其创新能力。专题研讨式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具有开放性特点,不受具体知识点的禁锢,鼓励学生自由并有深度地展开思考和讨论,通过对某一专题或某一系列问题的研讨和解析,在主动、研讨式的学习中创新地获得知识并训练了法律思维。
3.在法学实践教学中增添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容。法学实践教学内容围绕着教学理念而展开,在教学设计时需增加创新能力培养方面的内容。将创新能力培养作为教学核心之一,不能将疑难案例讨论、模拟法庭、模拟仲裁等模拟环境的实践教学活动作为单纯的一次教学活动,而是独立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常规教学。在这类实践教学中,重视对案例选择、问题设置、活动安排、考核测评等环节的工作,切实加大考量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容。在法律诊所、专业实习等真实环境的实践教学活动中,充分运用知识案例的复杂性、灵活性、生动性,去积极引导训练学生的创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