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应将其独立成罪。比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诈骗应当独立成罪,因为这种行为会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很严重的阻碍。一些发达国家其实已经将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成罪的行为。《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单位、集团也可以申请办理信用卡,那么,既然单位和集团可以成为信用卡的合法持卡人,那么他们恶意透支大数额的案件发生,也是十分有可能的。但是我国刑法对此类犯罪行为还没有确切的规定。这就为一些恶意进行诈骗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为了避免这种现象出现,我国应该将单位、集团进行信用卡诈骗单独写入法律,给予明确的规定。非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惩罚太高,应当适当降低非恶意进行透支的行为的刑罚。信用卡诈骗罪明显比盗窃罪的刑法更重,然而,事实是,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更加严重,盗窃的主管恶性更强。因而,这样危害小但是处罚却重的规定违背了罚责刑相适应的原则[[6]]。
此外,对于那些非恶意进行透支的人来说,给予一定的处罚是必要的,但是应该量力而行,就比如有些行为人本身家里条件不好,但是迫于现实某些特殊情况的压力,不得不进行透支,然而对于此种行为人来说,在短期内还清透支额显然是不太现实的,如果仅仅是因为这样就对其进行与恶意透支行为一样的惩罚,那对于那些行为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而国家应制定合适的法律条文,信用卡产业也可以根据此种特殊情况制定一些特殊条例,例如,根据持卡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偿还日期,这样一来,既可以减轻一些对非恶意透支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可以防止一些行为人进行恶意透支却谎称自己是非恶意透支,以此来逃脱法律的惩罚。我国虽然要做个法治社会,但是同时也是有人情的社会。为大众考虑,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所以,应当根据情况,适当地降低非恶意进行信用卡透支的行为。
(二)制定统一的信用卡使用和管理制度
信用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犯罪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加强社会的综合治理才是关键。信用卡发行监管制度不严是造成恶意透支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应该不断完善、健全相关制度,保证依法管理信用卡业务。信息科技是信用卡业务的生命线,我国应该尽早建设先进的技术服务网络,加强同国外的交流与合作,引入风险防范与制约机制,以适应新世纪经济与金融全球化所带来的风险挑战。信用卡的使用和管理需要社会、银行和公众的共同关注,银行要加强对自身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设立起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借鉴国内外信用卡使用管理的优秀措施,不断完善当前的信用卡管理制度[[7]]。
鉴别持卡人身份反面,借鉴国外先进技术,以有效管理信用卡的使用。在鉴别卡的真实性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全面推广带有微电脑芯片的智能卡的使用,大大地提高了信用卡使用的安全程度。发卡行和特约商户之间可以通过在线网络建立迅速及时的联系,沟通反馈信息,由发卡行最终审查是否授权交易,实时清算,实现信用卡的电子化,这样将能大幅度减少信用卡欺诈的发生。另外,发卡行还可采取一系列加密措施,如可在ATM机上增设验卡装置,持卡人提款时需输入密码和本人身份证号,否则交易将无法成功,这种办法对防范信用卡诈骗也有较大帮助。
(三)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力度
信用卡犯罪是一种利益诱使行为。公安机关应加强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联系和配合,互通信息,协作配合,努力缩短此类案件的侦破时间,提高破案能力。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公众依法使用、管理信用卡的宣传教育[[8]]。我们应该综合分析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各种情节,采取“教育——防范——疏导——制裁”的模式,保证我国金融事业正常运行。政府等部门也要加大监督力度,同时应当鼓励群众及时进行举报的行为,更好地提高监督效果,并且国家要对及时举报的公民进行好保护措施,防止一些公民在举报之后,为自身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消除公民的顾虑,更好地对信用卡诈骗行为进行查处。
当前大多数的信用卡诈骗问题频繁出现,主要是因为很多信用卡诈骗行为之后的惩罚力度较小,因此社会和政府应当加强对信用卡诈骗的处罚力度,从根本上减少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