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影响方向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可能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但这种影响存在地区差异。上文的分析可见,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使中部四省出生性别比略有升高。具体到每个省,除了山西省单独二孩生育导致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外,其他三个省都导致出生性别比升高。
(2)从影响程度看,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初期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十分有限。由于单独二孩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出生的单独二孩数占全部出生人口数的比重很小,故当前单独二孩生育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非常小,中部四省合计只有0.02%,四个省各自的影响程度都在0.1%以下。或者说,从现有数据看,单独二孩政策在实施初期对出生性别比几乎没有影响。
(3)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较大。仅就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本身而言,地区差异还是很大的,即使是在中部四个省中也是如此。在安徽,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超过了130,甚至比全部二孩出生性别比还高;而在山西,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不到104.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也决定了单独二孩政策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
2.讨论
(1)为什么单独二孩政策并没有导致出生性别比的降低?
“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或“优化人口性别结构”是我国单独二孩政策实施的理由或目的之一,而且,此前不少学者也断言单独二孩政策将有利于降低出生性别比(如前文所述),但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初期的实际情况并没有出现政策期待的效果或部分学者预言的情况,甚至有相反的趋势?
其实,出生性别比偏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的根本原因是部分生育主体在男孩偏好驱使下进行性别选择性生育的结果。生育政策调整在一些男孩偏好较为盛行的地区带来的出生性别比影响可能是:许多生育了一个女孩的单独夫妇,在原有的独生子女政策下,他们的生育男孩的愿望被计划生育政策所抑制。随着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他们的“机会之窗”被打开。为了实现生育男孩的目标,部分人可能会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性别选择性生育;而对已有一个男孩的单独夫妇,如果他们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愿望不强或者选择性生育一个女孩的动机不强,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后就可能出现单独二孩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进而有推高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趋势。
而且,从生育主体的年龄结构看,政策调整后,生育主体的年龄差异会更大,一些因为原来的独生子女政策限制了生育二胎的夫妇,直到“大龄”才迎来了政策调整的机会,所以,在政策调整的初期,“大龄”生育者比重会有一定的提高。而我们知道,相对于年轻人,传统重男偏好的观念在“大龄”生育者中更为严重.因此,大龄生育者比重提高也预示具有男孩偏好的生育者比重提高,这也可能导致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偏高。
(2)今后几年单独二孩政策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会加强?
前文研究表明,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初期,政策调整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较小,即使是在单独二孩出生性别比很高的安徽省,其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影响也只有0.07%,作用甚微,其主要原因是单独二孩生育数占全部生育数的比重很小。我们关心的是:单独二孩规模不大、比重很小是一种暂时的现象还是一种持续性的现象?如果是前者,单独二孩政策会随着单独二孩规模的增加而加大对出生性别比的影响权重;如果是后者,则单独二孩政策对全部出生人口性别比几乎没有影响的现象仍将持续。
为什么生育政策调整导致的多出生人口数远远没有达到先前预测的程度?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听到三种解释:
一是“滞后论”.该观点认为,生育政策调整后的生育行为反映相对于政策调整有一个滞后性:符合新政策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很难在政策调整之后马上怀上第二个孩子,即使怀上了孩子也还有一个“十月怀胎”的过程,因此在政策调整的2014年单独二孩生育数增加不突出是正常的.按照这种观点,在“滞后期”过后,单独二孩出生规模会有较大的增加。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要辩证地看待。
一方面,“十月怀胎”是一个生理现象,毋庸置疑。在政策调整之前,尽管有少量单独夫妇“政策外”生育二孩,但绝大多数单独夫妇即使有强烈生育二孩的意愿仍不得不“遵规守纪”.我国大多数省市区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是在2014年2-3月,如果想生二孩的单独夫妇在政策调整开始实施就能怀上孩子,生育孩子也到了2014年年底,故2014年单独二孩生育不多是可以理解的。到2015年则不受“生育滞后”的影响,单独二孩生育数肯定比2014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