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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加强法律职业伦理建设

  法律职业伦理是西方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形成的重要标志。作为一种抽象的存在,法律职业伦理渗透于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蕴涵在法律职业人的言谈举止中,内化于法律运行的每一个环节。在一定意义上,当法律职业伦理发挥良好作用时,它就是一部我们看不见的“法律”。相反,当法律职业伦理不发挥作用时,法律将形同虚设。对于我国法律职业群体在职业伦理存在的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职业伦理建设:

  首先,加强立法引导,统一法律职业伦理立法规范。在现有《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检察官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等基础之上,制定能够反映共同体统一性和自治性的职业伦理立法,从立法层面上引导职业伦理规范的落实。

  其次,强化教育熏陶,将法律职业伦理融入法学教育、法律职业培训中去。一是将法律职业伦理课作为单独的一门基础课程,传授给广大法科学生;二是编写法律职业伦理专业教材,注重理论指导;三是结合司法考试,增加法律职业伦理在试题中的比重;四是加强与部门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使职业伦理与知识技能水乳相容;五是定期组织对法律职业者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并进行考核,记录归档。

  最后,健全协会制度,发挥法律职业协会自我管理和约束能力。一方面加快律师协会、法官协会和检察官协会的发展,实现行业内部的净化和提升;另一方面,逐步整合各个现有协会组织,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法律职业协会,推动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结论

  通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和特征进行分析和归纳,结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相关论述和研究成果,本文得出了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般性理解和认知,认为其在职业属性、知识构成、组织结构、价值追求以及职业利益方面具有专职性、智识性、自治性、认同性及公共性五方面基本特征。

  在此基础之上,本文以上述概念和特征为标准,从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现状形态和凸显问题两方面对其进行总结和梳理,得出如下基本认识:一是目前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已经初步形成,但仍存在一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对其进一步的探索;二是在我国法治现实实践中,法律职业共同体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法律职业发展带有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共同体成员之间认同性不强,彼此间缺乏必要的尊重、信任和职业认同以及职业成员知识储备不够。

  为了解决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存在的凸出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借鉴域外法治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经验,试探索出一条针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现状的未来路径。首先,借鉴英、德、日等国家经验健全法学职业教育、培训制度,以弥补职业人员知识储备不足。一是加强法律实践课程的实施,构建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的衔接,并建立第三方监督管理平台以保障其衔接的良性发展;二是构建一体化职业培养模式,三是完善职业继续教育制度。其次,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提高职业准入门槛。把职业教育作为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实现司法考试与职业教育的有效对接,改革法治队伍招录制度,从单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转变为专门的法官、检察官考试。第三,建立共同体独立自主机制,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性。主要从两方面构建:一是保障和健全司法独立制度(人事、身份、职务、收入),二是改革现行律师执业制度,提高律师职业水平。第四,构建共同体沟通协调平台,增进成员间职业、情感交流,增强成员间职业认同感。最后,加强职业伦理建设,提高职业成员伦理素养,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公共性。

  目前,以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为核心的研究还不够多,内容有限,还未形成完善的理论体系,为今后的研究留有很大空间。本文对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研究和认识还存在很多不足,所得结论也是一种尝试性的探索。在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未来的渐进式发展中,愿与大家相互学习,以期能为我国法治建设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参考文献

  1中文文献

  1.1着作及译着类

  [1]张正新.新时期政法队伍建设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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