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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合我国国情,在全国性立法缺位时,为避免法官、检察官在经济保障方面受地方行政化制约,可以建立由省一级法院、检察院进行统筹的机制,将包括法官、检察官薪资待遇在内的财物保障纳入到省一级财政预算范围内。既可以有条件地适当提高法官、检察官的薪资待遇水平,解决了法官、检察官工作的后顾之忧,又在整体上弱化了地方行政因素对司法工作的不当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个体性法官、检察官拥有坚实的物质后盾,有效遏制司法腐朽现象,同时有助于职业共同体成员更加坚定地维护法律的统一和司法的公平、公正,从而推进建构独立自主的职业共同体机制。

  改革现行律师执业制度,提高律师行业自治水平。律师由于受传统“讼师”、“讼棍”等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一直不为人所认可。改革开放之前,受阶级意识形态束缚,律师也一直被认为是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同流合污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律师由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转变为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这一次次在法律层面对律师职业的调整,反映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的客观需求和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国家方面的进步和提高。然而,目前我国律师行业现状并不是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运行规律的,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如在一定程度上,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仍处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严格管控之下,造成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实践中行政化色彩比较浓,独立自主功能体现得不明显、不突出。作为律师行业实现内部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律师协会也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制约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对律师行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净化,未能发挥应有的自治管理作用。此外,在刑事诉讼中,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赋予了检察机关追究律师刑事责任的极大自由裁量权,不仅违反了控辩双方力量相对对等的刑事诉讼基本架构,也严重损害了律师的基本权利。在某种极端的情况之下,不排除存在检察机关利用此条款威胁律师的可能性,使辩护律师的刑事辩护形同虚设。如果辩护律师都不能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对自己的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进行保护,那么要求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就只能是一句空谈。因此,有必要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现行律师执业制度进行改革,进一步改善律师自身的执业生态环境,适当提高律师职业的法律服务水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4构建共同体沟通协调平台

  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认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前提和基础。而共同体沟通协调平台的构建,将有利于各共同体成员之间相互认同,增进职业认同,促进共同体的早日形成。针对我国法律职业发展现状,可以从如下五个层面构建共同体共同协调平台:

  一是,建立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机制。成立由律师协会、法官协会和检察官协会为成员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部门、责成专人负责。二是,构建法律共同体的沟通联系机制。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之间要加强联系,努力建立业务沟通交流、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会谈协商等长效机制,真正形成工作合力、实现良性互动。据2014年9月29日《光明日报》报道,为了在法官和律师之间建立相互独立、相互配合、相互尊重、相互学习的良性互动关系,上海实行律师会员卡一卡通,此一卡通对接公、检、法信息系统,安检、会见、阅卷可享绿色通道,有效地实现了律师与公安、法院以及检察院之间的良性互动。此举在法律界引起广泛的反响,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三是,建立定期会商机制。落实公检法司四方联络机制,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由法律共同体构成单位轮流进行主办,主题和内容在会前由轮值方提出,然后共同协商确定。①黑龙江省法律职业共同体论坛,由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于2013年共同创建,由省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法律协会主办。通过组织“全省法官、检察官、律师辩论大赛”等形式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队伍的素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之间的交流,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搭建一个沟通的桥梁、联系的纽带、交流的平台,在促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龙江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②四是,借鉴英美法系国家做法,逐步建立起选拔符合条件的律师到法院和检察院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制度,打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之间的职业壁垒,实现三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五是,构建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统一培训制度。与职前一体化培训模式相同,在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从事法律职业之后,也要对其组织统一的法律职业化培训,增强其对于法律职业的认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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