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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来看,我国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伦理现状与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③对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还有一段距离。这种公共性伦理的缺失,不仅仅削弱了广大公民对法律维护公平、公正和正义的信任,造成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朽更是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和法治的建设具有致命性的破坏作用。

  4、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对策探析

  结合上述我国法律职业的存在现状和突出问题,以域外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发展的经验为借鉴,本文在此从四方面提出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需要进一步完善的想法。

  4.1健全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制度

  首先,加强法律实践课程的实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有效对接。针对我国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化的现状,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德国、日本等先进经验。一:明确规定法学专业学生必须在获得专业知识的同时或之后到有一定资质的律所或司法单位实习,这一实习成绩与司法考试成绩同等重要;二:以目前行政区划为单位,参照一定的标准选出本区划内资质高、条件好的律所或是司法单位,以互利互惠原则,如各个法学院丰富的藏书资料、优秀的法学教师资源给予对口的律所工作人员不定期的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法学院解决了学生实习难的问题,律所解决了工作人员职业素养不高的问题,实现双赢。最后,建立健全第三方对法律实践课程的监督、管理及考核制度,更好的保障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

  其次,构建一体化法律职业培养模式。日本的司法研修制度是一元化培训制的典型,日本的司法考试合格者须参加为期一年半的司法研修,为三个月的前期修习和一年的实务修习。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法律职业工作者之间的相互认同,可以在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与律师、法官和检察官之间增加一种准律师、准法官和准检察官参加的一体化预备培训制度。通过这种一体化预备培训,律师、法官和检察官可以在岗前实现其在情感、知识、技能以及价值等方面的共同认知,从而有利于塑造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同质性。

  最后,完善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制度。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智识性特要求法律职业从业者应接受法学终身教育,在职期间定期应不间断的接受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在美国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从业者必须接受法律职业继续教育;在英国,获得从业资格的律师在其整个职业生涯中都必须参加继续教育,在德国,联邦和州都有专门针对法律职业者的继续教育培训基地;在日本,律师联合会针对本国律师的管理也开展了各种各样的继续教育模式。结合我国司法体制现状,我们应转变认识,把法律职业继续教育放到与普通全日制法学专业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整合法学院、律所、司法部门各有特点的法学教育资源,合理运用到继续教育制度当中,对培对接受职业教育人员设定灵活听课方式,但要严格考核继续教育成绩,从严管理继续教育职业者的合格率,实现继续教育与全日制法学专业教育的衔接,既用继续教育保障了全日制法学专业教育的已有成果,又为全日制法学教育积累了经验教训。

  4.2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

  现代法律职业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法律技能,还必须拥有独立的人格、坚定的信仰和较高的道德素质。正因为如此,当今世界几乎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为解决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有必要从以下两大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

  一方面,完善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之间的对接和衔和,使法律职业教育成为法律职业准入的前提与标准。我国司法考试在形式上应当改变现有的主、客观题比例现状,适当增加主观试题的比重,提高考生法律语言应用能力、分析法律问题能力和文字组织能力等;在内容上,减少法条的机械性识记题型的比重,增加法律逻辑思维分析、推理题型,避免受功利主义应试的冲击;在考试科目上,司法考试科目数量不宜过多,应有适当的删减,突出重点;在报名资格上,进一步缩小报考对象范围,将其限定为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法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学生,严格控制法律职业的准入门槛,提高考生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技能储备水平,促进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早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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