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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困境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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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律师与法官之间冲突的负面后果最终将波及每一个公民,给整个社会带来多米诺骨牌的不利影响。

  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缺乏基本信任和认同。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律师和检察官的对抗性极易转变为非理性的对立,从而导致彼此间不信任不认同。律师、检察官职业内容决定彼此间有一种天然的对抗关系,但对抗不等于对立。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的律师和检察官总处于一种紧张状态,相互不够信任,彼此之间留有偏见,检律关系相当脆弱。在法律实务中稍有情况就容易出现不理智的对抗、冲突性的争执,妨碍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一后果不但违背了诉辩模式的设置、无端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也并没有维护到被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律师自身的心理弱势,检察官自身的职业偏给彼此的信任和认同设置了障碍。律师因诉权的实现时有遭遇检察机关的回避、不尊重甚至遭到不合法的破环,这一现状也就难免造成律师执业者的心理弱势,这种弱势加重内心的不平衡,内心的不平衡又造成对职业的偏见,偏见影响职业认同,甚至表现为严重的导致职业隔阂,又再次造成心理弱势的加重。律师有时非善意的利用民意、法律漏洞,不合法学素养的辩白为黑、致使检察官对其带有职业偏见,对其职业素养的不认同无形中表现为“傲慢”的姿态、强烈的“职业优越感”。这些无疑都碍于检律之间的信任、沟通、认同、合作。

  3.2.5法律职业伦理的缺失

  现代法律职业伦理对于法律职业是非常重要的。从法律职业发展史来看,是否存在法律家职业伦理被认为是法律职业产生、存在与否的标志之一。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其《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特征之一。①当前,我国法律职业伦理规范和伦理准则在整体上取得了良好效果,但也存在着许多与法律职业不相协调的现象,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缺失。

  律师职业伦理缺失现状: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虽然较晚,但是律师职业伦理却已经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了。在法律实务中,律师常常面对的是职业利益、委托人利益、第三人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复杂关系。职业精神要求其忠实于宪法、法律,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职业利益需要其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利益。如果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之上,坚守职业精神,有时又不可避免的会失去委托人信任,甚至丢掉自身职业饭碗;如果片面强调对委托人的忠诚而忽略第三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又势必会受到责难。在此情况下,个别律师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虚假承诺、违规收费、代理不尽职;与同行律师之间进行名誉、业务诋毁,相互拆台、搞不正当竞争,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高自己的职业伦理素质上,而是热衷于与主审法官拉关系,想法设法让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己方倾斜,向司法工作人员贿赂、不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等行为。这些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败坏了律师和法官形象。

  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缺失现状:由于长期以来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一直被忽视和淡漠,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职业伦理严重缺失,法官、检察官独立特殊的职业理念尚未形成。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对待当事人或者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上,一些地方的法官和检察官并没有做到司法为民、立检为公和执法为民,而是盛气凌人,摆官架子,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主审法官随意拖延开庭时间、违规与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单独会面甚至为其出谋划策、泄漏合议庭和审委会研究意见、不让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甚至随意打断当事人陈述等;检察官自恃手中掌握的检察权,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不是积极地保证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或复制权等,而是消极地予以应付;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各项合法请求,不是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而是以各种理由搪塞,或者干脆不予回复。辩护律师打电话,办案人员不接;辩护律师到检察院,办案人员不接见。

  二是吃拿卡要,败坏司法形象。小的方面,表现在一些法官和检察官有享乐主义工作作风,在金钱等物质利益诱惑面前,禁不住物质利益诱惑。违反工作纪律和法律规定,私下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吃请、送礼,不是依法办案、依法裁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是惟利是图,把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作为了个人或单位谋利的工具;大的方面,表现在个别的领导干部借手中的权力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办理,影响司法的最终裁判;上行下效,一些法官和检察官主动向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索贿,办金钱案、关系案和人情案以及枉法裁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三是在工作时间,不务正业,从事其他活动。表现一些法官和检察官利用工作时间在办公室里浏览外网网页、看电影、玩游戏、炒股等,甚至有个别法官和检察官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为自己、家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各种方式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充当违法违规势力的保护伞。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正常市场秩序,另一方面也带坏了一些年轻法官和检察官,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内部制造了不良工作和生活作风;四是大搞文风、会风,以检查、调研等名义,实现不同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利益输送。近几年来,有一些法院或者检察院部门热衷于组织文风、会风,利用公共资源拉拢个人或单位关系,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主义,而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或纪律规定,集中精力把时间放在每一个案件能够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裁判上,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上。五是一些退休的法官和检察官不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在其退休之后利用自己原有的法官和检察官身份,违法干预司法案件的查办,为相关责任人员请托说情,为其开脱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致使一些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困难重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地处理。六是一些法官、检察官对自己要求严格,但放纵对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的要求,致使有些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利用其法官、检察官身份或影响力以各种方式从事、参与经商办企业、违法违规营利活动,间接地影响了法官和检察机关对一些案件的判断和裁判。这些现象或行为不仅仅影响到个案得到公平和公正的裁判,也在整体上极大地我国司法生态环境,削弱了司法公信力,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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