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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规范具有一般性,而现实中发生的一个个民事案件则具有特殊性。在分析民事案件的时候,我们必须将案件的焦点问题从案件本身抽象出来,并使其与相关的民事法律原理、规范相衔接,掌握案件事实背后本质的民事法律问题,进而分析、推理,让学生感受到“活的法律”、“身边的法律”的意义,进而追求体系化民法的“经济效率与社会正义、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功能目标以及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权利神圣的价值取向。但是,民法的实践是建立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之上的,如何在有限的时间中,既要重视理论教学,又要强化实践性教学,让我们的民法学习事半功倍,是需要在教学方式与手段方面予以创新的。

  二、《民法学》课堂教学面临的问题

  自清末以来受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我国的法律教育基本上以讲授为主,注重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对于学生在法律事务中需要的技巧和方法很少涉及,导致法学专业的毕业生眼高手低、纸上谈兵,无法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现实中的个案对接,缺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传统课堂教学方法是灌输方式,它的缺陷在于仅仅教会学生如何去记而非引导学生去批判和思考。结果就是让学生只知道继承不知道如何去变和发展,进一步的限制或是灭杀了学生求新求精的创造性思维。这种方法确有一定优势,即强化知识记忆、适应理论体系化。但是在网络化、信息化、全球化时代,这种模式的学习愈发显得枯燥、呆板,学生缺乏主动;教师的“主导”几乎完全代替了学生的“主体”,使课堂教学缺乏活力,学生缺乏创新精神,这显然与素质教育的宗旨相悖。

  知识的法律工作者,把法学教育作为一种知识或学术来传授,而且更需要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能力。因此,法学教育应突出基本素质的训练,注重渗透性的教育、养成型的教育,更加注重受教育者的体验、内化过程。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内容广泛、丰富、复杂。学生本身生活经验缺乏,仅靠课堂上教师讲授、学生被动接受的方法,学生对民法原理的掌握程度非常有限,离民法本科教学的目标尚有差距。民法理论的学习,离不开构成其完美体系的那些基本要素,即通常我们所谓的理论要点。而且研习民法,不能抽象简单的背诵、记忆条文,要融会贯通,对民法学进行整体把握,对民法学内在逻辑体系的把握。基于此,民法学课程的基础是内容的体系化,即通过一段时期的教学,应让学生掌握一个明晰的民法理论体系。同时,在设计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时,还应坚持“实际、实用、实践”的原则,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相关实务操作能力、基本技能。通过引入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将所学的民法知识逐渐转化成自己的民法素养和民法实务能力,教会学生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践联系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之间形成互动,实现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三、《民法学》探究式教学模式的意义

  民法课堂教学中的探究式教学模式是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进行教学。从案例开始进入,借助课堂内的分析、讨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通过角色入位、角色替换去体会专业知识。同时,在教学设计、教学环境创设、教学过程实施等方面,重视基本民法原理和制度的体系化和逻辑化教学。案例的分析、讨论都是为了引出理论知识,将个案与原理有机结合起来,启发学生的思路,让学生学会发现问题、主动寻找法律和法的原理。在掌握了原理之后,还要进一步加强应用,从而强化和巩固学生对原理知识的理解。这样,在教学中,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得到了充分发挥。

  “探究型”的教学方法改变了目前“教师先阐述原理一学生分析案例一教师总结评价学生的分析”的教学模式,建立起“教师提出案例一学生分析案例一教师综合学生在案例分析中的认识进行原理阐述一学生根据教师阐述的原理校正自己的判断标准,升华对原理形成的社会原因、原理蕴涵的价值理念、原理与制度关系的认识”的教学模式,解决了民法学习因体系庞杂而入门难的问题。“实例·原理·应用”的民法教学模式的建构将教学与学生就业需求相衔接,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主导,师生互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使学生能够真正开动脑筋,达到不仅教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民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民法知识,更要教会学生如何掌握和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专业技能、分析方法和查证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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