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 法学
15 页 客服微信号: bylw8com 客服 QQ: 3346581880

  五、结语

  法学是约束人行为规范的理论,其性质决定必然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所以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教学相结合的创新模式的创建势不可挡。

  法学创新创业论文 篇5

  鉴于民法学抽象性和实践性的特点,民法学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必须形成“课内、课外”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网络平台互补的不断线的教学体系。因此,在将“实例·原理·应用”融为一体的探究式教学模式下,应改革传统课堂理论教学模式,优化教学效果、开辟网络课堂,拓展学生视野、开展多种形式的实践活动,强化实践教学,从而实现法学专业教育由单纯的知识传授向素质培养的转变。

  一、《民法学》课程的特点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民法博大精深、历史悠久,而且意蕴深远、理论精致。民法和民法学的发展状况,是判断一个国家进步和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迄今已经形成一个以《民法通则》为民事基本法,由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民事单行法构成的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正在起草审议之中。民法学是一门权利之学。从体例上看,其分为总论和分论两大部分。总论的内容涉及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行为、事件)。分论讲的是各种民事权利,是具体的六大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即物权、债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亲属权和继承权。

  民法乃法律的本体,民法学乃法学的发源地。民法学“不仅是学好其他专业课的基础课程,也是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逻辑思辨能力以及综合能力的核心课程。”与其他部门法课程相比,民法课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一)《民法学》课程的抽象性

  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在谈到民法时说:“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这里则强调了作为私法的民法应用的广泛性。

  极尽抽象化之能事正好契合了德国潘德克顿法学的思维方式,在高度抽象的思维模式的影响下,民法学逐渐走向概念化。一系列抽象的民法学概念和术语,例如,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客体等,成为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学说的基本构成要素。民法学本身体系较为庞大,内容丰富,不易全面掌握;民法原理或规范过于抽象、过于详尽,不易理解或记忆。但是民法知识体系是依一定的逻辑关系组成的有机整体。它看似繁杂,其实内部都是环环相扣的,点和点之间都有一定的逻辑联系,而不是粗糙地糅合、堆砌在一起的。民法有自己总览全局的调整范围、调整原则以及调整手段,这些综合性的规定限制约束着民法分则的具体内容的实施。因此,在民法学习中,我们必须特别注意民法思维中的逻辑性。“这种逻辑关系可以概括成权利的概念、一般性特征、权利的成立要件、权利的内容、权利的保护等。”民法是权利法也得以印证。理解了民法的内在逻辑性就能顺藤摸瓜,把民法各部分细枝末节的知识点统一起来,并形成有机的体系。

  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需要占据大量课时,一般要进行两三个学期的学习才能完成。如何引导学生学好民法学,将民法这样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教授给学生,把看似杂乱无章的知识点条理化、清晰化,使学生能领会到民法逻辑的完善与缜密,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民法学》课程的实践性

  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正如庞德在《什么是普通法》中所描述的,“在普通法法律家们富有特色的学说、思想和技术背后,有一种重要的心态。这种心态是:习惯于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观察事物,相信的是经验而不是概念;宁可在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每一个案件中的正义似乎要求的从一个案件到下一个案件谨慎的进行。”

  虽然这是在英美法的背景之下做出的判断,但却道出了法律固有的实践性格;法律是人类生活经验的总结。民法理论在法律实务中闪烁着灵活、微妙、自治的灵光。民法与人的联系是任何部门法所不能企及的。民法有“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之称,是一门与社会生活实际联系紧密、实用性较强的学科。民法学中所蕴含的抽象法理来源于人们具体而又复杂的民事生活的方方面面,是难以数计的生活经验的高度抽象。因此,理论联系实际是学习民法学应该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

首页 上一页 7 8 9 10 11 12 下一页 尾页

猜你喜欢

版权所有 Copyright©2006-2025 毕业论文网 版权所有

苏ICP备14005682号

联系邮箱:Lw54@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