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行政组织成员责任的内外约束机制研究
内部约束是我们自身对忠诚、良知、认同等基本信仰的坚定程度,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内外约束机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一、问题的提出及分析框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强调“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时指出,要“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由于行政组织成员规范地履行职责对确保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行政组织成员责任落实问题是“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理清行政组织成员责任落实的两种约束方式,回顾西方行政思想史中行政组织成员责任落实理论的演变历程,探讨外部约束与内部约束的融合机理,既可以为行政组织成员责任落实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又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新制度主义学者W·理查德·斯科特在对“制度”的定义中区分出制度的三个基本要素:规制性、规范性和“认知-文化”性。其中,规制性要素是明确的强制性手段,要求有效的监督、严格的奖惩、激励以及权力机制,它产生的是工具性逻辑和权宜的策略反应;规范性要素是基于一种角色的责任和义务的期待,虽仍存在着部分的外在性要求,但也涉及到了对共同价值观和信念的自觉趋向;“认知-文化”性要素强调更为深层和基础的认知、理解,它会进一步影响到人们的评价判断和行动。[1](PP.58~67)基于这种大制度观来考虑,规制性制度要素是对组织成员外在的、强制的约束,而“认知-文化”性制度要素则强调从文化、内在认知和认同上实现对组织成员的管理。一方面,组织中显性的制度本身构建了其中的参与者角色、职能和程序。每位组织成员都不同程度地被建构着,不可避免地受其影响。虽然强制性规则的约束能够影响到每位组织成员的行为,但实际上,制度与个体是“互构性”的,而非传统的“决定性”的。所以,外部约束与内部约束从来都不是单维的。另一方面,先前历史性的理解和行为会沉淀为一种类似于电脑程序“脚本代码”的符号,来影响并指导组织成员现在的行动。
二、行政组织成员责任落实的两种约束方式
行政组织成员承担的责任包括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客观责任主要包括职责和义务,也即行政组织成员对某人如上级的负责和对某事如目标的负责。主观责任则是基于对行政组织成员任职所产生的职责和义务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形成的责任意识和负责任的行为。对于行政组织如何将计划、目标、任务落实到组织中每个成员的负责任的行为上,有多种实现方式,可以通过行政组织层面的外在制度、规则来保障,也可以通过对行政组织成员内在自主意识和价值观的塑造和肯定来实现。
(一)外部约束的功能及局限
外部约束论隐含的是对“人性假设”的一种消极态度,认为除了履行一般行政组织的制度和规范对自身特定职位的要求外,行政组织成员要对上级的职务权威以及由其做出的决策表示服从。为了保证行政组织成员对职务和上级的服从,行政组织与成员享有各自的权利,并承担各自的义务。这样,二者名义上是平等的,但在一定程度上,行政组织成员成为行政组织实现组织目标的“工具”.外部约束方式或是以条文、规范的形式明确告诫、惩罚,或是以经济利益和较高职位进行诱导,确实能够达到制度规范所期待的效果,依靠外部资源环境对成员个体的刺激,能起到赏罚有道的作用。
正如R.尼布尔所指出的,人在社会群体中主要表现出利己的倾向,个体在处理群体问题时不可能为了其他群体而牺牲本群体的利益,个体的无私冲动在群体中受到了抑制,社会群体的道德低于个体的道德。所以说,这种非“亲密”型群体需要一定的强制来维持其基本的伦理责任。当然,对于复杂多变的环境和成员各不相同的需求和追求,外部约束往往只能束手无策。对于行政组织的原则性条文、规范,其解释和裁量受制于解释者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教条式的条文、繁琐的规则会损害工作氛围乃至使个体产生“异化”.由于目的性的行动难免会产生意外的后果,有时对规则的遵守甚至会有碍于组织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