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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概念的客观性

  任何概念都是对认识对象本质属性的反映,都具有客观性.法律概念也不例外.虽然它是立法者主观上规定的,但不是任意的、随心所欲的创设和规定.它来自于客观,来自于现实社会,有其客观的基础.

  (三)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和灵活性

  任何概念都既有确定性、又有灵活性.在一定的条件下,概念有确定的内涵和外延,不能混淆不清.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人的认识也会发生变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会随着发生变化.这样一来,概念便表现出其灵活性的特点.

  (四)法律概念的模糊性

  在人们的思维活动中,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根据精确的标准把事物进行彼此分明的分类.或者属于此类,或者属于彼类.如时间、范围、数量、程度等.但是客观事物又是复杂多样的,对那些功能复杂、内容丰富、关系杂存、模糊不清的对象的认识,人们要用精确的标准去测量和描述它们,就很困难了.

  这就需要用模糊语言,通过思维主体有意识地把事物间的区分和界限加以模糊化处理后再压缩,抽象出相对明晰的界线,以达到对事物相对来说比较清楚的认识.

  四、法律概念的形成、作用和演变

  (一)法律概念的形成

  法律概念不同于反映客观事物的一般概念,它并非人们对客观对象认识以后在头脑中自然形成的,而是立法者主观上人为规定的,它是在法律调整中欲规范对象所具有的各种特征的基础上,基于立法者的某种立法意图、某种设想或规范意旨,就调整对象的各种特征运用分析、比较、综合、抽象、概括等方法,加以取舍,对那些能适应调整需要的、又具有区别性、决定性意义的特征规定下来,摄入法律体系,成为根本性的法律特征,作为内涵,从而形成了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的作用

  对法律概念的功用,西方法学家有不少重要的论述并产生了重大影响.其中博登海默阐述得非常精辟:“概念乃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智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我们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易懂明了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如果我们试图完全摒弃概念,那么整个法律大厦就将化为灰烬”.还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概念还是法律之网上的“纽结”,“纽结”如果混乱无序,那么整个法律之网就将松散,难以疏而不漏.

  (三)法律概念的演变

  对法律的解释者和适用者来说,成文法律制定于过去,运用在现在,并为将来着想.就使得成文法律总是保持着一定程度的不明确性,或称为含糊性.今天的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成文法律时须面对今天的状况,渗入自己对成文法的理解,这正是成文法律的历史性表现.法律概念的演进大致有如下几种方法:

  第一,法律概念的含糊性随当今社会的价值变化而演进.传统解释成文法律的原则之一是“还法典本来之面目”,但这条原则忽视了任何解释都是让法典有意义地进入现代生活并延伸向未来的事实,很容易使人在解释法律概念时相信概念法学派所主张的法律概念体系的自生能力.

  第二,法律概念因法理学说的不同而相异.法学理论学派林立,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并且其观点迥异.

  第三,规范意旨对法律概念意义的影响.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有这样一种信念,即相信解释者可以复原已逝去的过去.在这种信仰的支配下,人们一直推崇法典的权威,相信无论法典创立的时代多么久远,解释者都能找到原意,认为原意能解决所有当今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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