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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内外对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和有待解决的问题 从改革开放之时起,一些有识之士在总结新闻工作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重视新闻法制建设的要求。199X年,杨立新在《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上发表了第一篇文章,即《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199X 年,杨立新和王利明教授主编了《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一书,系统阐释了他们对新闻侵权的看法。《媒体要为严重失实的报道承担侵权责任》——于付海律师,文章中讲述了《红红楼梦》中贾赦的扮演者李某诉讼新京报的案情及法院的判决,并对本案的法理进行了详细的评析。《新闻侵权的构成及其责任承担》——法律教育网,新闻侵权的构成、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进行了初步探索与研究。郝振省主编:《新闻侵权及其预防》,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X年版,以新闻报道权为基本立足点,对于新闻报道超越其界限范围的新闻侵权行为的基本构成,责任承担以及新闻侵权纠纷的处理与预防进行了系统全面的研究。杨立新又在《中国法学》上发表了一篇名为《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的论文,对我国媒体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媒体权利和侵权责任认定方面做了初步探索,并对媒体齐全责任法为何没有明文规定新闻侵权责任做了详细的解释。徐迅主编:《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法律出版社200X年版。全书共分三个部分对民法通则生效二十几年来我国所发生的媒体侵权案件做了数据统计与研究报告。学者们之所以对研究新闻侵权问题孜孜不倦,是因为新闻侵权既涉及新闻法的问题,也涉及侵权法的问题;既涉及对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又涉及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舆论监督的问题。因此,研究新闻侵权,实际上就是在新闻自由与权利保护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找两个利益之间发生冲突的最佳平衡点。

  虽然很多专家学者们对新闻侵权有了很多的研究但至今也没有一部完整的新闻法,甚至是有些人还再为是否要立一部新闻法做着激烈的争论,《侵权责任法》也没有明文规定新闻( 媒体) 侵权责任。对媒体责任主题划分不清楚,如新闻媒体、新闻编辑、新闻作者以及转载等责任比例划分不清楚。新闻法制不健全,新闻法制的缺位表现在形式上的缺位与法律上的空白,新闻侵权也成为新闻界与法律界相互交叉领域的一个空白。新闻从业者缺失相关法律知识、新闻作风不踏实、主观上的过错等造成新闻侵权行为。法院、法官在受理、审判这类案件时难度较大很难找到成文的法律规定。急需给新闻侵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做出明确的界线规定,在此基础上起草新闻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新闻侵权责任,让受害者申诉时有法可依,让新闻从业者明确侵权行为从而杜绝侵权行为。是否要立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新闻侵权的责任划分、新闻侵权在法律与道德层面上的界定等都是当前与今后有待解决的问题。

  3.本人对所查文献的评述 不同时期不同学者对新闻侵权有着不同的阐述,对新闻侵权的定义不能达成一致,新闻侵权的界线划分不明。媒介责任的已有研究大多是对其社会责任、舆论监督的研究,它包含政治责任与道德责任两方面,不外乎就是媒介在谋求自身经济利益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对侵权责任划归的研究较少。20世纪媒体侵权责任法研究的重点表现在对受害人的人格权保护上。很多著述突出的是对人格权的保护,而不是研究对媒体权利的保护。进入21世纪之后,媒体侵权责任法研究的主要进展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媒体侵权责任;研究媒体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媒体(新闻)侵权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无论是在法律界还是在新闻界,使用新闻侵权或者媒体侵权的概念有一个变化过程。学者最初经常使用新闻侵权的概念,有时也使用新闻官司、新闻纠纷、新闻诉讼等概念。

  新闻学专业开题报告 篇6

  一般来说,电视新闻编辑具有2种含义,一种是指将电视新闻编辑视为谋生手段的个体,另一种是指新闻编辑工作本身。从工作本身的角度来说,电视新闻编辑的关键环节在于能否对新闻信息进行二次加工创作,这直接关系到新闻播出的质量。例如,在生活中,人们有时会发现电视新闻节目出现声音和画面脱节的现象,也有主持人台词重复的现象等,造成这些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电视新闻编辑的再创作工作没有做好。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电视新闻编辑的再创作,分析其所需技能和创作技巧,以便更好地提高电视新闻节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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