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时,一是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前期开发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发生大量的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当年必须确认为营业利润,开发成本又不能结转产成品成本,当年内发生的预收账款也不能确认为收入。形成开发成本、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不能配比。二是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造成售价与其成本不够配比。三是企业的成本结转没有考虑房屋的楼层、朝向等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也不具有真实性。
(三)收益评价体系不够完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前期,资金投入量较大,在开发产品未完工前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也无法确定,只有在项目完工后才能确认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从而确认为收入,这时企业利润才能实现。因此,仅以会计报表的净利润和费用比率等传统的经济指标来考核企业发展状况,不利于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对企业的评价和考核。
(四)信息披露不够全面、及时
按照新《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格式过于“僵化”,导致一些应该披露的重要信息无法显示出来。二是会计信息披露内容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三是披露的会计信息大多是按照历史成本计量,与其现时的时间价值相脱节。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存在上述四方面问题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一方面制度缺失是形成上述问题的客观原因。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具体业务流程和会计工作的具体特点,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不能准确做出具体的规范,不利于企业操作,从而产生如此乱象。另一方面企业经营者盲目追求利益最大化是问题形成的主观原因。对不应计入收入的预收账款计入收入,开发成本后移,影响企业的经营业绩。
三、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范核算行为
目前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是财政部1993年1月制定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是与目前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具体准则)》不相适应。二是与目前日趋发展经济形势不相适应。三是按现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内容已无法准确地反映税收征管所需数据。
(二)正确使用新《会计准则》,准确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特点,建设部制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必须符合两个标准,一个是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商品房预销售和现房销售确认标准,另一个是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主营业务收入确认条件,前者是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前提。根据规定,以预售方式出售商品房,应当在该预售项目取得“三书一证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时,并与买受方签订买卖合同,结清购房款或取得索取凭证,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对具备现房销售条件,应当在与买受方签订买卖合同,收取房款或取得索取凭证,取得“三书一证一表”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对尚未办理土地分割手续的,已具备上述现房交付条件也可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对以按揭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对已具备上述交付条件的,以按揭贷款到账日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
(三)使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的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现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核算项目,归集开发成本。对已竣工房屋应按“约当量比例法”在各楼层间分配开发成本。即按照当期已竣工房屋的区位系数和每栋楼楼层系数折合成一个综合系数乘以该楼层的建筑面积作为楼层当量,即约当量,然后按照该期某项目开发成本总额除以该期约当量总和得出该项成本的分配率,以此按照各楼层的约当量分别计算各楼层开发成本。对每一楼层的开发成本再按各楼层的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积平圴分配到每套房屋,得出每套房屋的开发成本,据此作为销售成本的结转依据。跨期期间费用(如楼盘展示费用和样板房装修费等),通过“递延资产”科目核算,按比例摊销,以保证年度财务报告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