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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原有的企业新会计制度相比,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变化很大。由于我国目前税务会计未从财务会计中分立出来,所以实施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必然约束到税务会计的各项工作,企业的纳税调整和应纳税额也会因而受到一定的影响。本文针对新会计准则对税收的影响来加以分析,以尽快加以解决。

  (一)新准则中计量基础运用的多样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诸如历史成本、现值、可变现净值、公允价值等等计量属性,可以说实现了计量基础的多样化。例如,投资性房地产、生物资产等资产计价,基本上都存在多种计量模式,而这种多元化的计量模式势必会影响各期的损益结果,从而对税收造成一定的影响,影响企业的纳税。

  (二)新准则中收益计量方法的变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收益的确认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收益计量的变化必然引起税收的变化。具体来说,新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的规定,将改变过去将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的作法,可以说收益计量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允许债务重组的过程,而导致债务人由于让步或收入减去豁免偿还债务重组确认为损益,即进入损益表的利润收益产生的负债。这对税收的直接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们绝不能忽视收益计量方法的变化带来的税收影响。

  (三)新准则的实施加大了所得税会计处理的难度

  通常情况下,所得税会计方法有纳税影响会计法和应付税款法这两种。对中国的大多数企业而言,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认可的税收支付收入税的费用占多数,因为这些企业习惯采用应付税款法,以跳过而直接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说要跳过不熟悉的利润表债务法对这些企业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此外,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对永久性差异既没有进行界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处理方法,部分涉税业务处理的会计和税务差异扩大。可以说,新会计准则增加了所得税会计核算的难度,最突出的是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对所得税调整难度大,自然提出了新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技术要求给企业的会计人员,需要会计人员不断去提升自己及完善自己。

  2.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差异的比较

  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目的的不同是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它使得现行企业新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产生了以下主要方面的差异:

  2.2会计政策和税收法规

  企业新会计制度在折旧、存货的计价方法上给企业留下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大。例如,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而现行税法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必须在法定使用年限内依直线法计算,对未经批准而采取加速折旧的,纳税时必须进行纳税调整。另外,企业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存货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不同的计价方法所反映企业成本和效用的结果也不同,这样更加符合企业的实际成本和实际效益,但如果选择法过度灵活,也会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造成计税困难,因而税收法规规定企业选用某一计价方法后,在一段时间内不改变。

  2.3部分会计实务和税收法规

  (1)收入确认。从收入确认的时间上看,企业新会计制度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对企业来说收入可能还末实现),这一点从税法对视同销售、售后回购的规定可以看出。从收入的范围看,财务新会计制度规定只包括货物的卖价或劳务的价款,税收则不仅包括销售货物卖价或劳务的价款,还包括各种价外费用。正是由于它们出发点不同、判断角度不同,才造成两者较大的差异。

  (6)其他方面的差异。

  纳税调整增加项目的差异:会计处理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赞助费、捐赠支出、罚款罚金、滞纳金支出等项目在期间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中按实列支,而税法则对这些项目或是明确不得扣除,或是规定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差异: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等项目,会计处理对已计入利润总额而按税法规定可以免予征税或不需征税的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被投资单位分回不需征税的股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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