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我国不平衡的特点和上述所提到的,我们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以市场为基础来确定我国的计量模式。如果考察对象存在于一个交易活跃、监管机制健全的市场上,我们应按前面提到的进行确认;如果不存在活跃的市场,我们应将采取类似前面提到的方法。
第一,对于衍生工具所占比例较大或对经营业绩较大的银行和其它机构可以采取公允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
第二,对于一般的银行和,我们应按所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和意图,在结合所持有的时间来选择计量属性。
1.如果企业因长期规避风险或长期套利所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或衍生金融负债,原则上按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即取得成本)计量,无需处理以后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形成的损益。除非出现下列情况时需要调整确认损益:有证据表明企业所持有的资产可能遭受损失,例如无法按原定合约收回全部金额,这时企业可以按照预计能收回的金额的贴现额重新计量,差额应按所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目的来进行处理。
(1)因避险目的而持有的衍生金融工具,按具体的避险目的来决定适当的处理:
(a)现金流量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不列入当期损益。
(b)公允价值避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列入当期损益。
(c)规避国外投资汇率变动风险的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变动相当于外币交易部分的列入折算差额,其余部分列入当期损益。
(2)因非避险目的而持有衍生金融工具的,其公允价值的变动列入当期损益。
2.如果企业持有的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不属于上述目的,则按报表日的公允价值计价,因公允价值变动而引起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此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由于企业持有的一项衍生金融工具,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还是为了投机目的,有时很难断定,因此,在每一会计年度终结时,要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分类,这就给企业带来了操纵收益的机会,进而增加了会计监控的难度。此外在采用混合计量模式时,产生了衍生金融工具所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相关等令人怀疑的问题。所以,采取此种计量模式备受责难。但是,如果我们不尊重我国的国情而盲目地推行全面以公允价值作为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那么,我们所得到的公允价值可能不公允,以市场价值或估价为基础的公允价值不能真正反映衍生金融工具的价值,这样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带来更多新的问题,它所带来的危害会大于混合计量模式。我们在解决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所产生的问题之前,保持混合计量模式是非常有意义的。菲力普斯指出:“会计变革的核心实质是试图改变传统会计理论强调成本的状况,代之以价值为中心的符合逻辑的结构。”可以预计,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将保持这一混合计量模式。但是我相信随着我国的资本市场的发展,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相关的监督机构与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计量技术的日趋完善,困扰我国全面推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问题将得到解决。所以,我们应该以事实为基础逐步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待到相关市场与机制进一步完善时,全面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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