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绍光( 20xx)指出,“ 预算国家”应伴随“ 预算体制”。 现代预算应经法定程序及代议机构批准、授权实施,并进行公示。 事实上,自 1997 年我国就对高校预算的“ 审议通过”机制作了明文规定,从《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1997)到《 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20xx)再到《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20xx)无不体现作为有效机制的治理结构是遵照“ 法定程序”对“ 一把手”进行制约,这也正体现了现代预算的治理职能。
二、 新预算法对高校财务管理的意义
(一) 高校会计核算的精细度更高
新法强调决算草案应与预算对应, 并按三类分列:一是预算数;二是调整预算数;三是决算数。 针对“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应按其功能和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相应的款项,即实际会计核算时,要按功能类别和经济类别分别核算。 新法要求各级人大将政府预算列为审查的核心,这就要求部门决算遵照预算口径予以转化,使决算草案对应预算。而报表口径是否一致,则取决于会计核算的优劣。高校会计信息使用者不同,其基本需求不尽相同,新法实施后,会计核算有望更加精细化,便于满足高校不同信息需求者的根本需求。“ 多维核算”既能更真实、全面地反映高校财务现状,又便于落实管理责任,对资源配置更有利。
(二) 高校预算管理更趋于精细化
新法细化了部门预算由编制到执行、由调整到决算对比等诸多方面,凸显的是严谨、科学的政府预算。从我国预算收支编列来看,主要存在两套体系( 功能类系、经济类系),而财政预算公开普遍选择前者。为区别政府职能具体支出,新法也将后者增加进来,对预算编制的细化几近极致,这也增加了预算编制的难度。现行预算体制下,高校预算上报给主管部门的是一套, 用于校内管理的又是一套,具体执行中也是“ 两张皮”。新法出台后的“ 双向管理”使预算编制更立体,也增加了预算调整、预决算对比的要求。校内外预算统一后,将更便于执行和支付资金。 新法下的预算编制,要求各高校“ 几上几下”编制校内预算,再参照财政要求对财政部门预算进行编制。 需要指出的是,现行预算体制下, 高校一般是每年 10 月上报预算,11 月编制校内预算,导致内外预算“ 两张皮”;新法背景下,后者应早于前者,以便统一预算体系。
(三) 高校全面预算管理终将实现
新法规定:“ 政府全部收支都纳入预算。 ”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深化后,预算外资金业已取消,全部财政收支均在政府预算中体现,这使现代预算更完整,并向全面预算发展。 而今,高校部门预算管理中已经把其预算收入中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出租( 售)以及利息收入等)、行政事业类收入( 报名费、学费、住宿费等)、财政补助收入悉数纳入。参照新法精神,这一收支范围将更大,未来,经营收入、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横向课题收入等都会陆续归入,且参照新法跨年度对预算予以平衡的新政,将延长预算年度( 目前是一年一预),以兼顾长远。 为此,要求高校在“ 大预算”财务管理理念下,从“ 三全”入手,推行全面预算管理:由“ 全员参与”开始逐步“ 全额管理”直至“ 全程管理”。
(四) 高校财务管理的公开程度以及规范程度更高
新法增加了 25 条同促进预算公开以及强化审查监管相关的款项, 更严格要求高校财务管理的公开度和规范化。 我国已实现了将 GDP 的 4%用于国家教育投入的目标, 也使民众更关注教育资金使用效益。在此背景下, 高校是否注重公开“ 三公经费”首先被关注;其次是高校是否谨慎于其“ 债务问题”, 严格控制新增贷款; 再次是针对新法所提出的“ 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应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要求高校强调以专项经费为核心的“ 绩效问题”, 厉行节约,一方面围绕资金使用效益强调项目绩效,另一方面强调分析投入产出;最后新法强调“ 国库集中收付管理政府全部收支”、“ 应结余管理连续两年未用尽的结转资金”则都是强调资金管理是否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