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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法务会计现状及策略

  导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务会计作为一门边缘性学科,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浅议法务会计现状及策略

  一、我国法务会计的现状

  由于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种有关制度尚不完备,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相对还比较滞后。就司法机关这一需求主体而言,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诉讼证据的确凿性、公允性要求日益明显,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官鉴于会计知识的缺乏,法庭因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面对复杂的财务事项往往束手无策,使得案件悬而不决或不能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首先,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不足,我国高等院校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学院,很少有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而研究法务会计方向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就更是微乎其微。其次,具备专业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品质和各种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严重不足。培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往往是“单型”的人才。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学、证据学等方面的知识,在处理法务会计题时往往只重视会计报表,忽视会计调查,只重视会计信息,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律师只通晓法律,缺乏必要的会计、审计知识与技能,不能察觉当事人会计信息中违规、违法的蛛丝马迹,也不能根据凋查结果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

  二、法务会计产生的原因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泛滥

  虚假会计信息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犯罪案件增多,贪脏金额日益加大,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蔽和复杂。会计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简单结合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人们开始意识到只有将这两种知识加以有效结合并且同时加入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法律和会计自身职能的局限性

  法学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法律规范,其裁判的准则是探讨实证法的规范意义、规范效力的内容以及法院的判决。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是法律的专家而不是会计专家,无法准确地判断会计专业的相关问题,法律人的经验与知识无法成为证据与事实的.连接点,所以将部分权能让渡给另一类专业人员,法务会计正是这样的角色。由于会计人员经常需要运用自己的思想理解和自身的工作经验来进行职业判断,发生错误也就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务理论。

  (三)传统的审计存在诸多不足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由于会计信息滞后于经济活动,会计反映经济业务情况存在时间局限性。现代造假舞弊技术的水平愈来愈高,注册会计师只能对前期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表示意见,审计的答证职能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过高的期望与审计结果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注册会计师往往无法依靠审计准则来为自己做出有效抗辩。

  (四)没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

  从我国法务会计的供给现状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服务。从业务范围上看,主要是对“涉案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核实和判断”,同传统的司法鉴定范围基本上相同,并没有包括法务会计大部分的职能。从受案委托程序上看,其“暂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向办案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清,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委托”,这也与立法鉴定人相同。由此可见,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行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加强我国法务会计建设的几点建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务会计作为一门边缘性学科,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基于以上现状和原因分析,要实现其存在和发展价值,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当今社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普遍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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