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c2c电子商务
c2c网站也是一个信息平台,其本身并不介入具体交易。但c2c和b2b不同的是,b2b的主要用户是企业或商家,而c2c的主要用户则是个人消费者。从信用角度来看,c2c和b2b的本质区别在于信用主体不同。个人比企业可能倾向于更加不守信用,c2c的信用问题也会比较严重;特别是,在中国,信贷消费远没有发展成熟,因此对于c2c平台来说,要做好网上信用服务难度更大。
3.b2c电子商务
b2c网站扮演的主要是网上零售商(e-retailing)的角色,它与b2b和c2c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b2b或c2c平台是同时提供买卖双方的大规模信息集成平台,而b2c通常是只提供卖家信息、以及促成买卖交易的集散地,包括下单、支付及配送等服务功能。在信任关系上,b2c也同样存在着传统零售业中商场(网站)和消费者之间,商场(网站)和供货商之间,商场(网站)和配送公司之间,商场(网站)和支付银行之间的互信问题,原因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企业信用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作为一个理性的个人或企业,在面对一个虚拟的个人(企业)时,最理性的选择就是把他当作一个没有任何信用的个体(企业)。由于约束能力不同,个人通常比企业更倾向于不守信用。
三、电子商务信用建立中的法律、政府与中介
电子商务信用是整体信用环境的一个表现,受到法律、政府行为的制约。信用是一个由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中介组织信用和个人信用组成的综合体系。
1.法律与电子商务中的信用
信用与法律是分离而独立的维持市场运行的两大基本机制。信用要依赖于法律对风险的最后限定与奖惩,虽然奖惩的方式不囿于法律,但法律对很多背信行为树起了一道最后的约束。
美国至今已颁布了多部有关电子商务的法案,同时,欧盟、德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也都颁布了有关法案和条例。20xx年,被称为“中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并于20xx年4月1日实施。目前我国关于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和规范的立法建议仍在讨论中。
2.政府、中介与电子商务中的信用
在许多情况下,法律是无能为力的,只有依靠信任机制发挥作用,而信任机制跟法律机制相比,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4]这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制度环境。
国际上普遍公认,具备第三方背景的认证公司相对而言具有更高的可信度。一个理想的信用体系应该是一座大厦,最上层是政府,负责信用立法与执法;第二层是行业协会,负责准入、评定、制订游戏规则;第三层是中介机构,负责信用服务;第四层是企业与消费者。在西方国家,社会中间组织,产生于高信任度、自发性的社会交往组织——比如商会、行业协会、工会、俱乐部、民间教育机构以及自愿性组织对建立社会信用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联盟于20xx年12月21日正式成立,是由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联合易趣、淘宝等国内十余家主流电子商务网站发起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诚信联盟成立及授牌被认为是一次建立第三方认证平台、加强电子商务诚信氛围的尝试。目前在国内,主要的认证机构还有:中国电信ca安全认证系统(cata),由中国电信为参与电子商务的不同用户提供个人证书、企业证书和服务器证书;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由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等12家商业银行共同建设的中国金融认证中心,负责为金融业的相关需求提供证书服务等。
四、结论
随着wto的加入、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的相继出台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得象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组织越来越重要,而且它们也是真正能培育商业信用、社会信用的土壤。解决了网络信用问题中国的电子商务在未来将会有更好的发展空间。我们高兴地看到,第二代身份证已经投入使用,《电子签名法》已正式生效,对于电子商务来说,中国的信用制度,已经具备了良好的基础条件,电子商务已经告别了制度缺失时期。通过分阶段建立和完善信任机制,电子商务必将成为中国未来it最有潜力的新的增长点。
参考文献:
[1]张铎林自葵: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