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的这一思维体现了票据法理论的严格原则。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实行严格的形式主义,权利与票据完全结合在一起,持有票据就享有权利,无须相对应义务的履行。
五、票据法的法律思维体现了需求
为什么在票据上会形成上述独特的法律思维呢?笔者以为法律思维是一部法律的法律特征的表现,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票据法律制度和社会经济生活共同塑造的。
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顺畅的流通以达到支付、信用、融资等的功能,假如票据失往流通性,票据也就失往了生命力,票据法的制度设计,解决票据题目的思维方式必然要保障票据功能的实现。因此,“票据法的立法宗旨有两个:一是促进票据的流通;二是保护交易安全。这两个宗旨也可以以为是票据法的最高立法原则”。[6]在进行票据制度的设计时,其规范完全是一种技术性规范,把票据设计为一种文义性、无因性的完全有价证券。也正是这些决定了票据法的性格,以保障票据的流通为宗旨,票据法的法律思维是票据法律制度与生俱来的。
同时,“票据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商品经济的出现而出现,并随商品经济的而不断发达,是商品经济中不可少的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换的速度不断加快,商品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货币作为交易工具的时间和空间上的弊端越来越多,商品经济的发展客观上需求一种安全、便捷的交易工具,票据应运而生。票据是最早产生、最典型的有价证券,但是票据法却是适用于的。它必须是紧跟交易行为的发展,贸易习惯的变化以及市场技术的迅速更新换代。票据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空间,即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决定和塑造了票据法的思维方式,以维护票据的流通,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